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智能建造学院班导师制度实施细则》(〔202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寝室导师制是高校德育工作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是“以生为本”教育教学理念的重要实施途径,是推动学区制教育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严格管理与人格感化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寝室导师制通过与学生“零距离接触、近距离服务”,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增强教师的全员育人意识,形成全校教职工人人都是责任教育工作者的新管理模式。
第三条 寝室导师制的工作职责
1.对学生进行思想指导。经常深入结对的学生寝室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配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工系统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
2.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和引导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进行大学学业规划,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下寝室期间要指导学生进行内务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解决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生活上的要求和意见。关注特殊学生群体,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协助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4.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指导。及时了解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引导学生锻炼身体,珍爱生命,保持身心健康。
5.寝室导师制每月进学生寝室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8次。每年与结对寝室的每个学生谈心不少于1次,并认真做好每次工作日志记录。
第四条 寝室导师制的管理与考核
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寝室导师,优秀寝室导师学院评定并表彰。优秀寝室导师制人数每年不超过5人。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智能建造学院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