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逐渐增多,为了规范对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确保学术报告(讲座)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讲座包含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素质拓展等工作的需要,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面向本院(部)或全校师生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形势报告会、研讨会等。
第二条 举办单位应对学术报告(讲座)严格审查、把关,讲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悖。
2.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 学术报告(讲座)应服务于教学与科研,讲座内容应体现本学科前沿信息,促进学术交流。
4. 学术报告(讲座)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5. 学术报告(讲座)的时间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三条 聘请的专家学者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企业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管理人员;
3.副处级以上政府公务员或知名社会活动家。
第四条 学术报告(讲座)酬金标准如下:
1.学术报告(讲座):知深教授、知名专家1000—3000元/次;教授800-1500元/次;副教授(或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等)500-800元/次。
2.一般讲座:300-500元/次。
3.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 学术报告(讲座)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 各院(部)应将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的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报科研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备案。
2.申请开展学术报告(讲座)的酬金由院(部)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科研处提交《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由学校科研处于2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反馈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凭审批表至财务处领取酬金。
3.经科研处批准举办的学术报告(讲座),须由申请部门具体负责讲座会场申请、宣传海报制作、报告人的接待、协助报告人办理领取讲座报酬手续及主持讲座等各项工作,学院科研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4.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报告(讲座)经科研处审批后,报校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由各部门或课题组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只须报学校科研处备案或协助发布通知,具体报告(讲座)事宜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