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原则上必须具有副教授或其他相应的副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委员的选聘应适当考虑不同学科间的平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有关二级单位须按本章程的规定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各分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
第五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经系、部务会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执行。校学术委员会及分会组成中一般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及秘书等职。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科研职能管理部门。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分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及决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与规划、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以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等。
第九条 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项目的相关报告,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科技业绩,推荐或引进优秀学术人才等的学术水平;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学风建设。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对学校及所在单位科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负责本单位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评议和审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分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管部门请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以书面文件或通过校园网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应同时保留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