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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榕外院教〔2016〕42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构建一支适应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要求、教学能力与专业实践能力兼备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更好地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

第二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学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系副主任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小组(3-5人组成),负责本系(部)“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校系列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能力或相关行业领域执业能力。

(二)具有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且近五年在业内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连续一年或累计达两年。

(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与助教及以上职称,并取得行业特评的资格证书或有专业资格考评员资格,或参加学校外派半年(含)以上的脱产挂职培训并完成相关考核任务,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及硕士以上学位。在校期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名)三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企、校内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校园文化的设计制作工作,成果或作品已被学校(企业)采用,达到社会上同行业先进水平。教师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在市厅级以上大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且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教师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市厅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美协举办的专业性展览1次或被市厅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1件以上。

第四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的“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后上报学校;

(三)教学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确定最终人选。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每年认定一次,10月份进行。具体认定工作由教学发展中心统筹安排。

第三章 “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

第六条 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实施办法》,各系(部)要制订“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计划,有计划培养所属专业(群)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具有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职称资格、考评员资格等培训考试。

第八条 各系(部)将根据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要点,以及教学任务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并结合教师实际能力,按照学校规定选送教师赴企业或校外实践基地进行顶岗实践锻炼,以及外派脱产挂职培训进修。

第九条 各系(部)将根据教师实际能力选派教师到行业、企业进行短期培训、竞赛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双师双能型”教师等各类学习培训班。

第四章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考核按学校对教职工的年度综合考核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职称评聘、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等方面向“双师双能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凡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各系(部)应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新进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可优先推荐为系(部)以上(含)教学名师、骨干教师、课程带头人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学发展中心。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