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福建省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专业技术培训、政府购买服务及外包服务)和成果转让等项目及经费,以及开展与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共建(共捐)的项目及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同有相关约定的,须按合同约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调整原则上应不迟于结题前2个月办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核批:经项目经费拨付单位同意,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须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经项目经费拨付单位同意,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10~20%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批,同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备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项目经费拨付单位同意,调整幅度超过20%的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项目经费拨付部门核批。
第六条 原则上,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不划拨支持经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旅游、福利等),严禁从科研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自行从科研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一)人员经费
原则上,项目经费的60%可用于调研和课题组以外人员经费。若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中对人员经费开支作具体约定的,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科研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实验材料费等。其中: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费用。
2.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成员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料费:课题组成员为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相关书籍、资料、工具书以及相关资料复印费。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由教师自行购买或委托学校统一采购,需交由学校图书馆入库,再借出使用。项目结束后,图书需归还学校,如有需要,可借出使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合作与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费及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工作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有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审核同意。
7.通讯费:指网络使用费、电话费、传真费等。报销电话费须提供通信部门含课题组成员姓名的发票,报销网络费须提供通信部门以学校为抬头发票。
8.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
9.论文版面费,凭杂志社或编辑部开具的课题组成员撰写的相关论文版面费发票报销。
(三)仪器设备费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小型设备,经审批后委托学校统一采购,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设备需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项目结束后,设备需归还学校,如有需要,可借出使用,后续项目不得重复购买相同小型设备。
(四)修缮费
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五)其它支出
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八条 由我校和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在项目到账后按以下办法开支。
(一)划拨给外单位的经费,比例控制在50%的范围内;
(二)其他经费由本校课题组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条款开支。
第九条 图书和设备根据需要购置,不作硬性规定。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 经费划拨及启用
(一)项目立项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至科研管理部门填写经费预算表。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预算内开支。
(二)费用的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和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出国或出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项目经费按学校学术交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五)接待费按学校接待工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六)横向课题的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该课题的立项时间。到账经费为一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其开展周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到账经费为一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开展周期原则上应在3个月及以上。一个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最多为2人;横向课题在合同签订之后,项目开展至中期之前,其经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到账总经费的50%。
(七)转拨给共同申报课题时的合作单位的协作费,列支时应附有科研协作协议、项目经费预算书、经费转拨单位的正式发票等资料。
1.项目合同有明确合作(协作)单位及预算的,提交相关材料后执行。
2.项目合同有明确合作(协作)单位,但没有具体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八)劳务费报销时,应注明发放名目、计酬标准、数量、应付金额、应纳税额、实付金额。
劳务费等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九)课题研究期间,课题组成员可以提取不超过扣除外单位协作费后的总经费的40%作为科研绩效补贴。
科研绩效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和为项目实施做出实际贡献的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安排绩效支出。支出时应注明为本项目所做的贡献、绩效标准、数量、应付金额等,须项目负责人及二级院(部)分管领导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绩效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第五章 结转或结余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结转经费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经费,结余经费指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转结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期满超过1年,且项目组还未办理结题手续的,则冻结此项目的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冻结后3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或延期手续。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奖励分为两类。
(一)项目经费支出里人员经费支出在60%(含)以下的项目。文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10-15(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作为课题奖励;文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15-20(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3%作为课题奖励;文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5%作为课题奖励;理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20-25(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作为课题奖励;理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25-30(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3%作为课题奖励;理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3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5%作为课题奖励。
(二)项目经费支出里人员经费支出在60%以上的项目。文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10-15(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8%作为课题奖励;文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15-20(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9%作为课题奖励;文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0%作为课题奖励;理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20-25(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8%作为课题奖励;理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25-30(含)万元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9%作为课题奖励;理科类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为3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0%作为课题奖励。
横向课题到账经费奖励额度表
/ |
横向课题一次性到账经费(万元) |
项目经费支出里人员经费和科研绩效补贴支出60%(含)以下奖励额度 |
项目经费支出里人员经费和科研绩效补贴支出60%以上奖励额度 |
文科 |
10-15(含) |
到账经费的12% |
到账经费的8% |
15-20(含) |
到账经费的13% |
到账经费的9% |
20以上 |
到账经费的15% |
到账经费的10% |
理科 |
20-25(含) |
到账经费的12% |
到账经费的8% |
25-30(含) |
到账经费的13% |
到账经费的9% |
30以上 |
到账经费的15% |
到账经费的10% |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由学校向委托单位出具发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学校的奖励应于横向课题经费使用完并结题后方可申请。
第十六条 将横向课题用于个人绩效考核的,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税费并不享有学校横向课题的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所获成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规定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