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022年11月25日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函授和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申请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且通过答辩;
(四)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英语(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共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全部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凭可查实的有效证明申请免考《英语》学位课程: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大学英语六级(简称CET6)笔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已获得前置学历的学位证书。
(六)英语专业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凭可查实的有效证明申请免考《第二外语》学位课程:
1.获得全国第二语种(除英语外)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其他语种(除英语外)专业四级合格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或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毕业时未撤销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必要条件者;
(三)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或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超出规定的授予学位申请时限;
(六)因其他原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一年以内(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成功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对申请者的条件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提交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复审。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授予条件者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和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授予和备案。公示结束后,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由学校授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相关数据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备案。
第八条 在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严格资格审查和过程管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学位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者,追究其工作责任。对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学士学位,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不再补发,但是经本人申请,可以由我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并受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过程中有关申请、授予、撤销等异议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务中心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