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及维护和保障学校、师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校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四条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综合素质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外向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福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及东南亚,以培养外向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与教师发展中心合署办公)、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工作部合署办公室)、校工会、校团委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为20000人,今后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度扩大办学规模。
第四章 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应用型、地方性办学定位,对接区域社会经济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优先设置和发展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现代服务业类相关的应用型学科专业。重点发展文学类、经济类、管理类和艺术类为主干的应用学科专业体系,适度发展教育学类、工学类学科专业,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专业体系。在已开设专业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第五章 教育形式与学制
第二十条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定相关修业年限。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由福州英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举办。接受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教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会名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负责组建,以后的董事按照学校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方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聘任,任期为4年。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学校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包括党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七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履行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对学校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协调、服务作用。党委负责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董事会与党组织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学校行政管理机构与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四十条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教风优良的师资队伍。根据办学总体规划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师资配备方案,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岗,合理配置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负责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由学校自主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并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高效高酬”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九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举办者福州英特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为主,同时,通过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政府资助、海内外人士捐资、学校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
(一)数额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学校总资产为16.04亿元,净资产为5.83亿元,固定资产为12.11亿元。
(二)来源及性质
1.举办者出资50873.60万元;
2.学校自身积累0.74亿元。
(三)今后经费来源
1.举办者出资;
2.学费收入;
3.单位或个人捐赠;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争取国家政策补贴。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十章 回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二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通过转学、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财产在依法清偿并扣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后仍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公示期间,除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外,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