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鼓励成绩优异的学生就读我校,为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特设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以下简称为“在校生成长基金”)。
一、评选对象
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针对第一志愿填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不含征求志愿录取及甘肃定西和宁夏定向资助录取的学生,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为A志愿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为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者。
二、在校生成长基金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
1.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500名(含500名)的普通类文史(选考历史)考生或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500名(含1500名)的普通类理工(选考物理)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人民币50万元。本科毕业当年考取境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按照硕士研究生学制给予优秀校友成长基金每年1万元支持;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给予优秀校友成长基金每年1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4年)。考取境外研究生且QS世界大学排名在1-50名高校的,给予优秀校友成长基金3万元支持。
2.福建省选考物理、历史科目
(1)福建省选考物理、历史科目高考总成绩超过相应科类省控线100分以上(含,下同)(均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20万元。本科毕业当年考取境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按照硕士研究生学制给予优秀校友成长基金每年1万元支持;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给予优秀校友成长基金每年1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4年)。考取境外研究生且QS世界大学排名在1-50名高校的,给予优秀校友成长基金3万元支持;
(2)凡高考总成绩超过相应科类省控线80分以上(均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12万元;
(3)凡高考总成绩超过相应科类省控线50分以上(均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8万元;
(4)福建省内艺术美术类、编导类专业分达到240分及以上,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4万元;
(5)美术类、编导类选考历史或物理综合分超出控制线(按照2023年福建省公布的各类别综合分计算方法)100分(例:2022年福建艺术本科省考阶段历史文化分控制线351分,专业分控制线195分,综合分控制线为351*0.4+195*2.5*0.6=432.9,即艺术美术类文科综合分达到532.9(含)以上即可获得在校生成长基金),且被我校录取的,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10万元。
3.凡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符合我校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人民币2–10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录取批次 |
申请条件 |
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山西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
本科二批/本科批/本科批综合改革 |
超本二/本科批/二段线50分以上(含)可申请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2万元; 超本二/本科线80分以上(含)可申请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5万元; 超本二/本科线100分以上(含)可申请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10万元。 |
广东省、海南省、辽宁省、甘肃省、黑龙江省 |
本科二批/本科批 |
超本二/本科批70分以上(含)可申请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2万元; 超本二/本科线100分以上(含)可申请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5万元; 超本二/本科线120分以上(含)可申请2023级本科(普通高考类)在校生成长基金10万元。 |
4.凡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学科(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政治、化学、生物、地理)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人民币4万元。
6.凡高中阶段获得省级各类学科竞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政治、化学、生物、地理)一、二、三等奖,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人民币2万元。
7.凡高中阶段获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可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2万元。
三、在校生成长基金发放原则
1.在校生成长基金发放周期为四年,符合标准的学生按学年申请,所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额度总额按四年平均发放。
2.第一年在校生成长基金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须提供志愿填报情况截图,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高考成绩单原件),之后每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前30%,且当年所修课程无补考,方可续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者文化分排名可放宽至专业前50%),未达到者终止其在校生成长基金发放。
3.在校生成长基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终止其在校生成长基金发放。
4.在校生成长基金获得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退学的,终止其在校生成长基金发放。
5.在校生成长基金名额评定不递补。
6.上述各类在校生成长基金申请不可兼得,符合多项申请在校生成长基金条件者,取最高奖获得。
7.在校生成长基金获得者须正式注册,缴清学费后方可享受。
8.以上在校生成长基金不包含专升本录取考生。
四、在校生成长基金评定程序
在校生成长基金经个人申报、学院审核、学生发展中心复核并公示、学校研究评定产生。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