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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智能建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院党建、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师资引进、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等有关工作、问题和根据校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部署有关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一条 组织原则和制度

1.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与临时会议相结合,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2.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涉及学院发展等行政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群、学生、群团等事项由书记主持。

3.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分党委书记、系主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分团委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承担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需要,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应在会前书面或电话向主持人请假。

5.党政联席会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重大事项如需要提交校务会议审定的事项等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分党委书记商议审定。

6.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7.部门拟向院党政联席会提交的议题须提前3天经联系教师所在系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院办公室(见附件)。院办公室对申报的议题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分轻重缓急,提出每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报经院长或书记审定同意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及时分发与会成员,使与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充分的思考,便于决策。

第二条 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校务委员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经费管理、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4.研究学院内有关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有关事宜

5.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1.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出拟研究的议题及工作方案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尤其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相关工作方案应在会前经院长、书记共同审阅同意才能列入议题。

2.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特殊紧急情况下,可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3.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4.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5.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条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1.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党政联席会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2.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副院长要及时向院长汇报请示。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3.在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4.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印发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纪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