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关于印发《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现将《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022年11月23日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以及《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我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由研究与发展中心统一管理,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技术经纪、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有: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和政策,落实学校交办事项,制定校内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推介学校各类科技成果;由学校授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申报登记,确认成果的权属,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类合同;联系沟通社会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构建协作关系。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必须按学校规定,核定密级、降密或解密。机密级以上的成果转移转化前,必须依照法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转化项目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和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之一的转移转化方式:
(一)向他人以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折算股份,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融资组建公司实施转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之一的定价方式:
(一)委托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拍卖;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议价转让;
(三)由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所在学院(单位)、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受让方协议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上述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学校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之一的收益方式:
收益的体现方式可以是现金、股权或分成比例。
以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采用一次性全额付清、分期支付、入门费+提成、分年度提成方式。采用入门费+提成或分年度提成的,原则上应有保底收益(在具体合同上约定)。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审查签订程序:
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是科技合同申报和初审的基层单位,研究与发展中心是科技合同的受理和审查主体,依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科技合同审核工作:
单项成果转让、许可价格小于100万元的,审查、审批程序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审批、签订。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签署各方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转化成果依托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学校信誉,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和收益。
第十二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其中净收入指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扣除成本、税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和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以技术转让或专利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成果转让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转让所得现金净收入可按人员劳务费和绩效奖励不高于90%、研发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分隔。人员劳务费和绩效奖励仅可用于实际贡献人员和聘请科研助理等,研发成本用于转让后技术实施过程的实际开支。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收益(含股份)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报学校研究与发展中心和财务处审批。
第四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二级学院)未经授权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均属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经批准实施成果转化,自主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因转让成果自身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赔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防止成果完成人对技术的非法垄断,对学校存量科技成果可采取强制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