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2016 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建立组织人事、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和院(部)应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学位授予、职称晋升、聘任考核、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各相关方面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顶层设计者、规则制定者和文化倡导者,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直接监督执行者。校院二级学术委员会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依规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教育引导,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第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上级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四)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直接组成调查组,也可委托相关院(部)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单一学术不端事件系多人共同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确认与认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结论与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一)通报批评;
(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成果,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四)撤销对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含绩效)认定,职称评聘资格;
(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对正在申报晋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的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对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 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对正在申报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的已获得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相关部门依规予以撤销; 自查实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学生在校期间,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造假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根据情节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处理。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导教师,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因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加重处罚力度,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条 校内有关单位对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搪塞、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校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部门查处。
校内有关单位对单位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校内有关单位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调查确认后,撤销该单位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榕外院研〔2019〕13 号《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自然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