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文件
榕外院研〔2015〕12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经费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鼓励我校教师在国内有关专业学术团体中兼职并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及时了解学科专业和行业的新发展、新趋势、新动态、新信息和各项工作的新举措,扩大我校和我校教师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影响和知名度,特制定此经费资助试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团体中任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2.在与我校学科专业及公共必修课程体系有关的省部级专业学会中任理事及以上职务者;
3.在与我校学科密切相关的重要学术刊物中任编委及以上职务者;
4. 与我校已设置专业(含专业方向)相关的各级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
上述资助范围不包括与我校科研工作无关的学术团体、各类研究会;原则上,经费应优先从已立项的各类项目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核批。
第三条 资格认定和审批
1.被推荐在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我校教师应为在聘的专业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且以我校为参会单位,能积极承担教学与科研任务。
2.参加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并担任职务的教师或以我校及我校所属单位加入会员单位的必须由所在基层单位推荐、经研究与发展中心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将有关推荐文件、正式批准文件或聘书交研究与发展中心登记备案,否则,不在资助范围。
第四条 资助对象职责
受资助的教师应本着代表学校并对学校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团体所赋予的职责,并有义务向相关专业人员传达和交流学会活动的重要信息和科研动态。每年年底需提交校研究与发展中心一份参加年度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总结。
第五条 资助办法
1.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或下属的二级学会中任理事及以上职务者,学校予以全额资助(含参加年会或理事会的差旅费及会务费)。
2.符合资助范围的其他人员,采取申请人所在系(部)和申请人科研经费按4:6方式承担,且所在系(部)资助经费每人每年限定一次。
3.资助经费为入会费或会员费,报销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4.对学校认定且学校为会员单位的集体会费和与我校有关的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费由学校支付。
5.特珠情况下的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资助手续
符合资助条件的教师在收到入会通知或邀请函后,向研究与发展中心提出经费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经费审批表》(见附表),经批准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批准者不资助)。
第七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研究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经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