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党委会会议质量与效率,实现党委会议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组织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党委会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指示和制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学校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这一主要职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民主集中,高效决策;维护团结,严守秘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五条 党委委员是党委会成员,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师生代表等列席。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学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党委会原则每月举行1-2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研究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问题,讨论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三)研究并指导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直属支部)的具体工作;
(四)听取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直属支部)学年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有关重要问题的汇报反映;
(五)定期分析师生思想状况,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安定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
(六)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状况,审核发展程序,考察、批准新党员;
(七)讨论通过分党委(直属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委员的选举任免事项,讨论党务系列后备班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党务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九)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学校决策和日常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十)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准备
第七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
(一)议题可由党委工作部门、各基层党委(直属支部)提出,也可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直接提出。议题提出前,议题申报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对接,理顺工作程序,达成统一意见;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党委分管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二)拟上会议题申请单位原则上须提前将《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及汇报材料报请党委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送交党委工作部。议题申报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不按要求提交《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三)党委工作部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题清单,报校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最终确定。
第八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一)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除紧急情况外,党委工作部应根据议题顺序,提前一天通知列席人员做好汇报和参会准备。
(二)会场布置和会议记录人员安排等由党委工作部负责。
(三)为使会议顺利、有序进行,由党委工作部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会场外负责联络候会列席人员等事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开始后,首先由议题提出者汇报。议题可由列席的党委工作部门或各基层党委(直属支部)负责人主汇报,也可以由党委分管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党委分管领导主汇报,职能部门或各基层党委(直属支部)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明确,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第十条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一条 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正确意见,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会间要集中精力开会,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议事时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泄漏会议决议造成影响的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十七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委工作部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党委分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报请党委分管领导、校党委书记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校领导。
第十九条 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党委分管领导,由党委分管领导报请党委书记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党委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督办,并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校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之前印发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党建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党群系列会议制度(试行)》中党委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