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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闻宣传工作流程,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等。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的原则,突出正面导向、实事求是和安全保密原则,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负责统筹全校的新闻宣传工作,对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进行把关审核、全局布置与组织协调;

(二)负责策划并组织学校重大题材、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

(三)负责策划并组织重大对外宣传活动;

(四)负责校内各类新闻宣传阵地的监管,主办和管理校级新闻媒体;

(五)负责统筹指导全校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

(六)负责指导、检查及考核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闻宣传、互联网发布信息等业务的保密审批;

(八)负责学校舆情监管,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和舆论引导;

(九)负责审定学校委托的制作单位所制作的新闻宣传。

(十)负责落实学校新闻宣传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把握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二)负责本单位新闻信息的挖掘采集和宣传报道,并主动协助党委宣传部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的内容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重大舆情收集、整理、上报、协助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互联网发布信息等业务的保密审查、审批;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对外宣传及外媒接待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阵地和队伍建设;

(八)负责落实本单位新闻宣传和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

(一)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班子,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宣传报道内容,把握本单位的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建设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平台,落实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队伍考评,做好新闻保密审查审批等工作。

(二)组织成立新闻宣传工作团队,具体开展本单位各类宣传工作。确定一位新闻通讯员,与学校宣传部门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做好上级部门下达的宣传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新闻通讯员变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学校委托的制作单位所制作的新闻宣传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审定,同时制作过程中要满足宣传部的需求。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二级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素材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包括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自办的或委托运营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刊物(不含学术类)、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如,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blibli平台账号及视频号等)、户外媒体(如,校园宣传栏、悬挂横幅、标语、多媒体显示屏)等。

第十一条 由党委宣传部管理的校级官方媒体平台包括: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官网、“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服务号、“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抖音号、“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微博账号等。

第十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管理遵循“谁主办、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自办媒体的日常管理,确保导向正确、内容真实、更新及时、监管到位。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所自办的新闻宣传阵地,因工作实际需要新建或关闭网站的,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填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媒体审批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因工作实际需要新建新媒体平台或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等信息变更的,须填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具体要求参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中英文校名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四章 新闻宣传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新闻策划与采集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策划与采集,主要包括: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的策划与采集,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学生教师风采等。

(三)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会议,按照“谁举办、谁采写、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负责新闻通稿撰写和新闻素材采集,即自主进行新闻采写、录音、摄像和摄影;对涉及学校重大成果、荣誉和重大活动的新闻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四)校级层面的各类活动、会议,举办单位需党委宣传部协助(如设备出借、提供技术指导、安排摄影摄像等),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好《党委宣传部协助拍摄申请表》(附件2)报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如需联系校外新闻媒体报道,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新闻审核与发布

新闻审核是指对新闻报道中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及出现的人物等)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把关新闻报道是否涉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侵权、是否产生不良影响等,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把关。

(一)针对学校官方媒体平台上发表的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各二级单位报送党委宣传部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责编、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提交《校级新闻报道审批表》(附件1)于党委宣传部;报送后如需修改,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各二级单位新闻报道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在本单位管理和运营的媒体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重要新闻的发布实行学校官方媒体平台首发制度。重要新闻的报道内容及素材由相关单位负责撰写加工,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后,由学校官方媒体平台首发,再由各相关单位媒体平台转发。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若使用党委宣传部的素材(如图片、视频等),请标明素材来源。

第十九条 涉及科研生产的新闻宣传报道,要按照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履行程序、严格审核。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一事一报”“每稿必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以个人名义发表学术研究观点除外,文责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二级单位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二十二条 学校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党委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二级单位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进行采访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涉及重大活动或重要人物还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将新闻线索内容报送党委宣传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新闻通稿报送党委宣传部。

(三)被采访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宣传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应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重大敏感问题的发布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敏感)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经校行政、校党委班子同意(必要时要请示市委教育工委或省委教育工委)后,适时向校外媒体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第二十九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各二级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八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编制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内外宣传,对校级媒体优质稿件或视频作品的作者予以奖励。每年开展对优秀师生员工通讯员的评选表彰。

第三十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对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职务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四)就突发(敏感)事件擅自接受采访或向媒体提供素材,在自媒体擅自发布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造成泄密问题的。

第九 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