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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 关于举办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共青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继续教育学院团总支: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美育文化内涵,加强校园文明精神建设,营造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校文艺水平,展现我校师生蓬勃向上、锐意进取的精神面貌,给同学们提供锻炼自己、展示自己的舞台,特此举办“青春最强音,我的BGM我做主”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青春最强音,我的BGM我做主”

二、活动时间

复赛:2025年10月28日

总决赛:2025年11月上旬

三、活动地点

复赛地点:行政楼五楼学术报告厅

总决赛地点:博雅音乐厅

四、活动对象

我校全体在校生

五、主办单位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六、承办单位

共青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会

七、协办单位

校学生会文艺部、各学院学生会文艺部

八、赛事安排

1.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初赛:

时间:2025年10月25日完成

地点:比赛地点由各院团委(以下统称“各单位”)自行安排。(评分标准可参考附件二)

要求:经各单位初赛后,最终选出4名歌手进入校级复赛。并将选送选手名单及其复赛伴奏音乐以压缩包文件形式于10月22日18:00前发送至邮箱:1636874001@qq.com,逾期视为弃权。(详见附件二)

2.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比赛复赛: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地点:行政A五楼学术报告厅

赛制评分:由评委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赛制安排:36名选手进行轮流演唱,由评委老师综合打分,得分最高的前18名选手晋级。

选手演唱时间规定在4分钟内。

3.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比赛总决赛:

时间:2025年11月上旬

地点:博雅音乐厅

选手组成:决赛选手由18名晋级的选手组成

赛制评分:由评委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决赛流程

1.赛程:本次决赛赛程分为两轮,第一轮为排位PK赛,第二轮为冠亚季军争夺赛。

第一轮排位PK赛,十八名参赛选手按抽签的倒序依次登台演唱,每位选手演唱完毕后由专业评委老师评分为其个人表现即时评分。选手可邀请帮唱嘉宾助力演唱,第一轮竞演结束将根据所有选手的个人得分进行排名,排名前十的选手被评为十佳歌手,排名前五的选手晋级第二轮冠亚季军争夺赛。

合作帮帮唱规则:晋级冠亚军争夺赛选手需按抽签顺序自行寻找一位音乐伙伴助力(助力嘉宾需有本校学籍证明),共同组成一支帮帮唱队伍。

第二轮冠军争夺赛,根据第一轮比赛结果,十八人中只有五位能晋级到冠亚季军争夺赛比拼,为二轮晋级成员提供更多时长充分展示个人实力,来带来更精彩激烈的舞台表演。五位晋级的选手按首轮排名的的倒序依次登台演唱,最终角逐冠亚季军。

参赛曲目要求

1.歌曲时长:第一轮演唱时长不得少于1分30秒不得多于4分钟,第二轮歌曲时长不得少于2分钟不得多于6分钟。

2.选手需要为表演准备伴奏或乐器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校文艺部工作人员。

3.歌曲主题应积极向上。

分数组成

1.本次比赛邀请五位专业评委,第一轮比赛得分为5位评委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2.第二轮专业评委将对竞演中的每个小组及每位选手都给出分数(满分100分),最终得到三个分数:

第二轮选手个人得分=专业评委打分+大众评审附加分。

专业评委打分:在帮帮唱环节中,评委将为每位选手的表现打分,分数由团队合作(30%)、演唱技巧(50%)以及舞台表现分(20%)三部分组成;

同分判定方式

若出现同分情况,则由所有评委打分中最高分较高的选手优先晋级。

九、参赛曲目及演唱形式

1.歌曲要求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立志于实现人生梦想的各类中外歌曲。鼓励参赛选手演唱富有地方特色,能够反映当代大学生风貌,传递时代正能量、主旋律的歌曲。

2.唱法:美声唱法、民族唱法、通俗流行唱法均可,鼓励参赛选手在唱法上跨界混搭。

3.演唱形式:独唱、对唱、重唱、组合唱(组合可以为同声组合或混声组合,组合人数不得超过6人,有伴奏组合、无伴奏组合皆可)、自弹自唱、表演唱等。

十、奖项设置

冠军、亚军、季军各一名;最佳人气奖一名;校园十佳歌手十名。

十一、注意事项

1.各单位初赛宣传统一标题: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学院初赛

2.决赛宣传统一标题: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第二十一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决赛

主办: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承 办:共青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委员会

协办单位:校学生会文艺部、各学院文艺部

3.其他未尽事宜,另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