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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及福州市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现将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全面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2014年秋季起,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将缴费上学。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研究生纳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范畴,统一管理、推动落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但在省内高校(不含部属院校)就读的本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其在本专科阶段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且贷款合同未终止的,可以通过“展期续贷”方式继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且其在研究生正常学制年限内,原本专科阶段所获得贷款与研究生阶段贷款累加一并由财政全额贴息;从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结束、学生毕业离校的下一个月起,其新旧贷款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全额自负。

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我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我省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约为在校生的20%左右。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