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外院教〔2024〕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16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教高〔2021〕38号)《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级部门或学校拨付的经费、合作企业投入的经费等用于产业学院相关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权责统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坚持学校统筹规划与产业学院自主支配相结合,重点支持和整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绩效对专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产业学院理事会负责专项经费的整体使用规划,并与学校共同监督管理;学校负责专项经费的项目审批、绩效评价等事项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执行绩效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财务中心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总务中心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固定资产建档。
第六条 产业学院院长负责按理事会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绩效自评、经费决算等活动,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教学改革费、课程建设费、平台建设费、资料费、差旅费、接待费、咨询费、交通费等。
第八条 专项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一)支出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产业学院院长负责审批后,交财务中心审核报销;
(二)支出金额人民币2000元至2万元的,由经办人签字、产业学院院长负责审批后,交教学发展中心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交财务中心审核报销;再由财务中心负责人复审合格后报学校校长(授权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支付;
(三)支出金额人民币大于2万元的,须先将开支预算提交校务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再履行上述(二)的相关报销程序。
第九条 当年结余的专项经费可转入次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产业学院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合理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变动,须报教学发展中心核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产业学院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或存在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