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2-10-17 点击数: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及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拟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财务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学校财务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校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及各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财务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把关,作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置财务中心,是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学校财务中心负责人由学校推荐,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财务中心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品行端正,严格自律;熟悉并掌握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财务管理核算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公共关系协调能力。

三、主管一个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年。

四、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有会计从业资格,未取得会计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人员的聘用一律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采取面试或笔试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财务业务需要设置相关工作岗位。人事机构设置报董事会核定。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网络系统管理、管理会计。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每年要参加例行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节  财务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学校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学校的经营和业务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学校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校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学校制度者,将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以除名。学校领导应当支持财务中心及其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中心及财会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保障财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仪器设备。

三、图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需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支出计增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账务核算管理:

一、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二、固定资产核算与帐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进行核算,每年底与资产管理室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二)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卡片帐,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三、折旧:固定资产按直线法分类确定折旧率,计提折旧。残值率5%

各类折旧率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

5%

4.75%

机器设备

5

5%

19.00%

运输工具

5

5%

19.00%

图书

5

5%

19.00%

电子设备

5

5%

19.00%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少、盘盈盘亏:根据学校处置有关批复,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变更核算。

第四节  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对单位价值低于200元的资产作为物料用品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核算。

 

第五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第二十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个人直接支付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报销款。

二、向个人支付报酬。

三、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零星支付。

四、经主管领导特批同意现金支付的。

第二十九条  现金日库存限额:为便利日常零星开支,财务中心库存限额为5000元,超过部分当日存入银行,不准超储。凡违反规定发生现金被盗,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条  银行存取款业务和现金收付款业务,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各项结算流程办理各种结算并及时、逐日逐笔登记入账,银行存款必须按月同银行进行对账,库存现金要每天进行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生短款由当事人全部赔偿,任何人不允许私自挪用公款。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借款和报销,按本制度第十节《费用支出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节  备用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指部门或员工因业务需要向学校的借款,包括一次性备用金和定额备用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员工因公出差、接待来客或购买物品通过审核流程审批,可借支一次性备用金;经常性经办采购或接待工作的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借支定额备用金。财务中心可根据业务情况,向领导建议确定备用金的合理限额。经常性经办采购或接待工作的人员预借的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垫支办公维修等临时大额采购等。

第三十四条  借支的一次性备用金应在业务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销或清算。在催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报销或清算者,财务中心不给予报销,所借款项从借款人次月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五条  人员调动(含内部调动),不论是否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其到财务中心办理清算备用金及其它欠款手续。员工调离学校时,应按学校人事管理的要求办理调动手续,清还各种款项后财务中心予以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财务中心应按月通报备用金结欠情况并送达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出现异常情况时还应及时报告分管财务校领导。

第三十七条  借支备用金,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时间,按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到财务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节  应收预付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应收预付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财务中心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

第四十条  预付款和定金收支,必须根据有效合同办理,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清查预付款和定金收支,监督合同的履行。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进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应收预付款等往来款项的支付流程参照费用支出报销流程执行。

第八节  收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严格执行教育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收费规定与标准,并按程序向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报备,接受审查监督。其他代收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票据管理。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由财务中心严格做好购买、保管、领用及销号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在票据使用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中心是学校收费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设立专岗并建立专门收费管理台账。各中心、二级学院是收费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学费的督促收缴工作。财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督促检查收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中心,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由财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节  支出批准权限及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支出批准权限:

一、学校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人工费、业务费、公务费、科研费、工会经费、学生活动经费等日常经费(不包括基建支出、偿还银行或个人贷款)。

二、支出金额人民币500元及以下(不含接待费),须先由经办人按财务中心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报销单,然后由中心主任或学院院长进行审批,经会计复审合格后支付。

三、支出金额人民币2000元及以下(不含接待费),须先由经办人按财务中心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报销单,然后由中心主任或学院院长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负责人复审合格后支付。

四、接待费支出金额人民币500元及以下,须先由经办人按财务中心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报销单,然后由中心主任或学院院长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负责人复审合格后支付。

五、接待费支出金额人民币500元及以上,须先由经办人按财务中心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报销单,由相关中心主任或二级学院院长进行审批,然后由部门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负责人复审合格后,须报学校校长(或授权代表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支付。

六、支出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上,须先由经办人按财务中心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报销单,由相关中心主任或二级学院院长进行审批,然后由部门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负责人复审合格后,须报学校校长(或授权代表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支付。

七、学校每月都发生的日常性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支出、所得税费支出、水电费支出、银行贷款利息、电话费、保险费支出等支出,已办理银行托收手续的财务做好备案材料以便检查。但工资及奖金,必须经学校校长(或授权代表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支付。

八、学校校领导特支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校务中心统一安排,按财务中心具体要求详细填写报销单,经项目开支的校领导审批,报学校财务中心负责人复核后支付。

九、老师、学生科研课题的审批程序按照科研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学校下拨到各学院、各中心、各机关工会等的包干经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如属预算外任何支出项目,均需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呈报董事会,经批准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批准人不在学校(包括出差、放假等)时,可由其书面授权人或其上级批准人批准。如须董事长或校长批准的事项,学校董事长不在学校时,各审核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财务中心联系董事长,按董事长的电话或传真指示暂先办理。待董事长返回后由财务中心办理补签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同一业务应一次报销,不得拆单分项分批报销。经济合同财务中心须会鉴,大额支出报批,还须查证已批准的有效的采购合同、基建合同、贸易合同或项目等相关合同。财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与有效合同相违背的任何支出、无效合同有关的任何支出。

第十节  费用支出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改进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预算管理制度,上报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呈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费用支出实行学校主管领导把关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经具备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财务中心可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业务费用管理:业务费用是为促进学校发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交流信息过程中所需合理支出的费用,包括招待费用、办公费用、电话费、差旅费、修理费、广告费等。

一、招待费报销规定:

(一)招待费限额报销标准

1、部门正、副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主持的宴请,按实际参加人数平均每人不得超过150元。

2、正、副校长因工作需要主持的宴请,按实际参加人数平均每人不得超过300元。

3、属上述一、二款人员主持的宴请,虽有上级领导在场,只能按主持人标准报。

4、发生宴请时,学校内部陪同人数与客人数应严格控制掌握,一般不得超过1∶1。

5、宴请费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宴请费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经办人在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禁止“先斩后奏”。经办人、证明人须在发票背面签字证明日期。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因事先无法预计,可按支出预计打电话向审批权人请示批准,事后尽快补办审批、签字手续。

(三)无招待费审批表或填写不齐全、其他手续不齐全者财务中心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四)学校校领导的特支费开支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报销参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费用报销时统一由学校校务中心办理,经办人带上校领导的经费本及鉴字后的票据到财务中心报销。单次报销不能超学校核定特支费总额的5%,不得用作本人福利。

二、办公费用报销规定:

(一)办公费用指办公时需购置的纸张、笔墨、记事本、账薄等支出。

(二)学校办公费中的物品采购由学校资产管理室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购置。

三、手机及话费报销规定:

(一)下列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准予报销,特殊情况还需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1.校级领导。

2.各中心正、副负责人。

3.各学院院长、副院长、各系主任。

4.其他因工作确有需要的人员。

(二)手机话费报销实行“全年限额制”。限额内由学校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手机费全年限额标准:

人  员

全年话费限额(人民币元)

校领导

按实报销

各中心主任、二级学院院长

1800元

各中心副主任、二级学院副院长

1200元

各系主任

600元

(四)对招生人员的手机话费每年按四个月据实报销,但应扣除相应人员已享受四个月的话费限额补贴。

(五)除校级领导外,手机话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交,凭有效发票限额报销(发票上的客户名称需写上“学校名称”)。任何人员的家庭电话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手机话费由财务中心按会计年度进行统计与控制,新入职或离职人员按实际月份进行考核与控制(不满一年按实际月份计);

(七)因特殊情况,超过全年限额标准但又需要学校报销时,由申请人自行到电话公司打印有关通话清单,并书面陈述需报销理由,提交校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报销。

(八)部门办公电话费由财务中心按部门预算限额标准,进行全年控制。

第五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为控制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按如下执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于学校国内出差及学习的报销人员。

二、出差审批:

(一)出差申请:因工作、学习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停留时间及出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二级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个部门教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作为二级学院、中心部门费用报销及审核依据。

(二)出差人员出差(指到福州六区以外办理公事),需预借差旅费时,应先由经办人本人完整填写借款审批表,然后按本制度审批权限报批。

(三)经办人欠款时间超过原定的还款日期十五天时,财务中心将发出催款通知。

(四)如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或报销时,按程序报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在财务催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前送财务中心备案,作为到期还款之依据。借款延期申请书报告的审批权限与流程参照经费支出批准权限办理。

(五)借款延期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借款金额、用途及原预计还款时间。

2、收到财务中心催款通知及财务中心的限期时间。

3、申请延期的原因。

4、申请延期时间。

(六)在财务催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前,欠款人既没有按期到财务办理还款报销,也没将有效的借款延期申请书送至财务中心理,财务中心将有权直接从学校支付给欠款人的任何款项中优先扣除,同时有权拒绝该教职工的任何新借款。

三、差旅费报销:出差完毕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如实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中心,财务中心结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出差申请单”所列内容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报销流程予以核销。报账日期是出差人员回学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超过规定的日期内未报销者,财务中心停止对其报销,所借款项从工资中扣回。

四、报销要求:

(一)差旅费按出差费用标准规定据实报销,所报发票必须是国家认定的正规票据。

(二)未履行出差手续外出者,费用不予报销。

(三)超出出差申请单上所申报的出差范围,超出部分费用不予报销。

(四)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将追回所虚报款项,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出差途中因临时变更出差任务或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时,应先通知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取得同意,回来后补办符合规定的书面出差申请单并送交财务中心,否则不予报销。

五、报销标准及说明:

类 别

标 准

飞机

火车

(含高铁、动车)

轮船

市内交通

住宿

(元/天)

 

伙食

补助

(元/天)

 

校领导

经济舱

火车软席(需连续坐车6小时可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一等舱

80

详见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100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需连续坐车6小时可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80

100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火车硬席(需连续坐车6小时可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80

100

备注

1.住宿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行(2015)88号文执行。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同性出差的两个人住宿按最高限额一个人标准报销。

2.伙食补助后,不得另外报销餐费。

3.外出开展半天以上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属于出差,期间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的,每人每天40元限额按实报销(接受接待除外)。

4.带车、随车出差的,不得另报交通费。

5.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专线地铁(含城际铁路)、专线交通车(订制包车除外)的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6.有资料表明由对方单位提供食宿的,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

7.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天数在15 天(含15 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发放;出差天数15 天以上2 个月(含2 个月)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的50%发放;出差天数2 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的25%发放。

8.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下(含15 天)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15 天以上2 个月(含2 个月)以内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 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2 个月以上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9.本报销标准为国内的出差,境外的出差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

说明:

(一)出差人员的餐费补助实行包干制,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实行限额制,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作出说明,并报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凡参加会议,会议对食宿有规定或统一安排者,按会议通知执行,实报实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仅按同程标准交通工具报销。特殊情况下须经校领导同意方可报销。

(五)学校教职工出差1天(不含1天)以上时,须事前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六)出差人员因各种原因丢失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凡有学校同行人证明的,可按学校同行人的票据,在不超过其享受的标准范围内报销。凡无学校同行人证明的,只报销其可享受的标准范围内的火车、或轮船、或飞机的直线距离票额的50%。

(七)学校或二级学院邀请的国外、境外和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及参加科研活动等的差旅费,经邀请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执行;若超过限额,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按实报销。其随行人员(3人以内)享受同等待遇。

(八)学生出差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学生出差住宿费开支在下列限额标准凭据报销:按照差旅费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的60%,同性出差的两个人住宿按一个人标准报销,性别逢单时,可按照差旅费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其他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发放。学生出差超过15天的,一律不予报销(学生实习及社会实践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白条的有关规定

一、白条是指不经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监制而自行印制的交易费用支出支付票据,具体包括收据、自制原始凭据(但不包括退还暂收的押金等预收款时的支付凭证)等。

二、原则上学校不得以白条报帐,发生的白条支出都须经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后按报销程序报销。

三、具体报销时,参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报批。

四、学校严格禁止虚假发票报帐。如发现假票应及时退还持票人,已使用假票报销的费用的经办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正式票据,否则相关的费用金额从其工资中扣回,减少学校损失,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修理费用、更新改造费用管理,广告费、科研经费等根据具体使用办法由财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制定、使用核批细则,审批权限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中心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告。报送前必须由财务中心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五十六条  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主管财务工作校长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中心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变动及其他财务指标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至少一年出一份。

第十二节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为贯彻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学校各部门和领导必须接受财务中心的财务监督。各部门领导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六十条  财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并行使财务监督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节  会计凭据、会计账簿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会计凭据

一、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发票由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发票所列项目须填写完整,自制的收付款收据除填制具体内容外还必须有出纳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凭证摘要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填写精练、准确。

第六十二条  会计账簿

一、学校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手工帐、机制帐。各种账簿均应设置封面,注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及所属会计年度。账簿的扉页应设置账簿启用表,账簿的第一页应设置账簿目录。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备查簿等辅助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在设机制账的同时必须采用手工订本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手工账账簿由学校统一购置或印刷。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

三、发生业务较少的银行账户可以在同一本银行日记账簿中登记,但必须按银行账户分开。

四、所有机制账簿必须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第十四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由财务中心保管。财务中心必须设档案室或档案柜(档案柜必须加锁),会计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及其它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如合同、协议、收据存根、保险费存根等)、内部往来购销签认单、进销货票据清单、资产清查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

第六十五条  凡属会计工作中形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均应归档保存。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保管期限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 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第六十六条  除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外,由财务中心保管预算、决算文件、其他财务分析报告等也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任何人员需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财务档案,都必须经财务中心负责人、财务主管校长同意,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后方可调阅。

一、查阅本年度财务档案资料人员,在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的陪同不准查阅。

二、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

三、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档案,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四、查阅或者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十五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六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填写移交书,未了事项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移交书后面必须附有详细的移交清册。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中心负责人监交;财务中心负责人交接,由主管财务校长或其授权的专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学校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七十三条  财务中心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书、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随意更改会计账簿的设置或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但对有关印鉴、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等不能工作且需要临时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中心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上报主管财务校长。

一、临时离职或者因病等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授权他人代办移交,但授权人员应当承担移交人责任。

三、由于突发事件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财务中心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核对点收、接替工作。

第七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节  票据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内、对外经济往来业务中的汇票、本票及支票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本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票据还包括购买、领用或打印的学校内部结算收据、行政事业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收费发票等资金收付凭据。本章所指“票据”专指此类票据。

第七十九条  当通过购买、领用或打印方式取得票据后,财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在《票据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按票据类别分别进行登记,同时至少还须注明取得票据日期、票据起止号码、票据张数、保管人等事项。

第八十条  非财务人员领用票据须经财务中心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所有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第八十二条  领用票据时,领用人先在《票据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再在票据上加盖学校财务章,并至少应注明领用日期、票据起止号、票据张数、领用用途、领用人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票据使用必须严格按领用时注明的“领用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对按规定用途未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十四条  所有票据记帐联应全部送交财务中心记帐,所有票据存根联应全部送交财务中心存档(由《票据登记薄》管理人员进行保管)。对作废的票据必须将所有联交还财务,不得缺少任何一联。

第八十五条  财务中心有责任对利用校方资产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实施必要的监督措施,特别对以现金方式收取服务费时不开具有效收据的任何人报请上级领导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对领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格核对票据记帐联与存根联金额及使用范围等。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违规性质,财务中心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通知及罚款等必要措施。

第十七节  预算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资金预算管理。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财务中心必须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下一预算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上月底完成下月的短期资金计划,对将要产生的支出做到心中有数,对重大的财务收支项目做到早筹措,早安排。

第八十九条  学校预算指标口径应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预算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九十条  预算总体上采用:各部门申报,由财务中心对各部门的预算案进行汇总与编审,然后提请学校预算评审小组审议,将审议意见返馈修订,各部门重新申报后交校务委员会审议,最后报送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

第九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及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部门收支计划应按财务中心的具体要求编制,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12月10日下班前送达学校财务中心(节假日顺延)。

(二)学校财务中心最迟不得于12月15日前向预算评审小组提交下年度预算报告(节假日顺延)。

(三)学校预算评审小组须于12月20日前将修订意见反馈给各部门(节假日顺延)。

(四)学校预算评审小组于12月25日前将修订后的预算案汇总报校务委员会审议,于12月28日前提交学校董事会审议。

第九十二条  对非计划和超过预算限额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应及时编制追加预算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校务委员会研讨通过后,报送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三条  追加预算批准后,即与预算内资金一样根据具体业务内容参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财务中心应于半年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及必要的监督,并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校务委员会会议及董事会。

 

第三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节  主要会计政策

第九十五条  会计制度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九十六条  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年度制,即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十七条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九十八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

记账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九十九条  存货类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一百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按直线法分类确定折旧率,计提折旧,残值率5%。

第一百零一条  无形资产核算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按直线法分20年摊销。

第二节  会计科目设置

第一百零二条  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具体特点选用会计科目。财务中心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明细科目。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学校的各项业务,制定相应的核算细则,准确地运用会计科目进行有效的核算,对各项业务核算做到清晰、准确、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发生矛盾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会计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并由学校财务中心协调财务管理、必要时派人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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