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学〔2009〕50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9〕63号)要求,为了做好我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国家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由中央财政实施的一次性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是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之一,要确实落实到每一位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政治责任,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高校的工作任务
1.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09届和2010届应征入伍毕业生的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审定工作。对于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优惠政策,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也不享受。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2. 各高校要认真审核《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毕业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特别做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和金额计算,确认无误后在有关栏目加盖公章,并做好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本校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具体情况。
3. 针对符合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尚未办完相关手续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各高校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与毕业生或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办理情况,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汇总收齐本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有关表格材料。
4. 厦门大学、华侨大学按规定时间将本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申请表》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我省其他高校于2010年1月15日至25日将本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申请表》报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确认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 各高校在收到国家拨付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要按《申请表》中所填的方式及时将毕业生的补偿代偿款汇至有关账户,办理好相关手续。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的工作任务
1.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与当地征兵办联系,及时了解本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情况,组织对从本地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
2. 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中“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加盖相关公章。对于尚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的县(市、区)教育局,则在 “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栏加盖县(市、区)教育局公章。
3.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好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申请表》原件及《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在办理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厅高校学生处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高校学生处联系人:张龙飞,联系电话:0591-87091510。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方舒峰,联系电话:0591-87091270。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应征入伍 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 通知
抄送:福建省征兵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档案馆、省图书馆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