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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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广大校友自愿、联合组成,为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福外校友,推动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积极践行“善心、善言、善行”的办学理念,秉承“融会中外、经世致用”的校训,主动参与学校发展和改革、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为母校的长远发展、为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立在福建省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校友信息收集工作,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分会组织并开展校友活动;

(二)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为在校学生树立榜样,激励在校生奋发向上;

(三)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在沟通交流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服务校友的工作水平;

(四)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联络福外校友,策划、组织相关活动,推动母校人才培养工作服务,推动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开展广泛合作;

(五)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协助母校扩展办学资源,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六)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七)校友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凡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包括历届全日制专科、成人教育、自考、中专、湖南大学远程网络教育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和曾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工作的正式教职员工(合法公民)、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凡符合第七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入会登记表》,经校友会或各地校友分会审查,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国内各省、市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可成立地域型、届别型、行业型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分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校友会、同学会、校友联谊会等。

第十条 省内、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分会应向母校校友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查批准。各地校友分会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总会备案。

第十一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组织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校友总会或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获赠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刊物等;同时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四)按规定享受校友基金资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愿。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校友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三)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名誉会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各个校友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选举和免除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各项决议、决定,制定校友会工作计划,处理校友来信来访,建设校友网站;

(二)处理校友与本会联系的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

(三)编辑出版《福外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所有会员采用免费入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友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