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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1-05 [来源]: [浏览次数]: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9年4月19日首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2012年6月19日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修订

2019年1月23日第三届教代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切实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福建省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二章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通过党政工联席会议等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须在校工作满一年)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公益事业和学校教代会工作,有较高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能力;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科研人员、一般干部、领导干部、职工和群团组织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由部门工会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以不低于10%的比例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的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包括选举票等),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校工会。

按选举单位建立教代会代表团,由教代会代表民主选举本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确认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在换届后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未请假,不参加教代会会议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邀请不是正式代表的学校和中层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退休干部、教师参加教代会。列席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在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十八条代表的培训。校工会应在校党委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及代表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章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名额为按25%至35%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可在15-25人之间考虑。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实行非常任制。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形势任务、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政工联席研究确定,并提请预备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执行委员会下设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有关工作委员会,制订相应的工作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章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组织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联系工会工作的校行政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二十五条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校工会应围绕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发展与管理及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与校长或行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在召开两周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检查各工作小组的筹备情况,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人向校党委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筹备工作情况。由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六章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于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提案也可以以代表团(小组)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三)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四)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之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五)重大提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三条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三)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交工会汇总整理后存入学院档案室。

(四)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教代会议程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一)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并宣布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校领导致开幕词;

3.上级领导讲话;

4.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5.听取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6.听取提案工作小组关于提案征集、处理、落实情况报告;

7.听取筹备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题工作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同意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8.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9.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10.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11.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2.通过大会决议(或做出决定);

13.大会闭幕。

(二)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和各种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三)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第八章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根据学校实际,教代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校工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

(二)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直接进行沟通。

(三)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四)提案评选制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对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

(五)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六)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校工会收集整理后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关系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校党委、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十八条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校长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支持和保障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各项工作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条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应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在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召开;召开二级教代会需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应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