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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手册(二〇二一九月)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年09月01日 17:09 [来源]: [浏览次数]: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简介

第一篇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6.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

7.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篇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8.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9.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实施办法(行)

11.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12.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

13.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14.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场规则

15.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16.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课程重修办理流程

1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休学、退学、参军入伍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18.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复学办理流程

19.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在校生成绩证明及学籍证明办理流程

2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流程

21.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申请补办毕业证明办理流程

第三篇  学生行为规范与学生管理服务制度

 

22.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

23.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四早一晚”工作管理办法

24.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5.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26.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8.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走读生管理若干规定

29.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加强学生晚自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3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的有关规定

31.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32.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33.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修订)

34.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35.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36.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爱心助学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3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篇  后勤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38.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39.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4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加强校门出入和晚归学生管理的通知

41.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制度

42.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基地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43.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委员会楼管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44.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卫队管理制度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简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发起单位、副主席单位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学校前身为始创于2004年的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2015年获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在艾瑞深校友会网公布的2021校友会中国大学排名榜中,我校位列“2021中国民办大学排名20强”第5位,蝉联福建第一,稳居中国顶尖民办大学行列。

学校地处素有“海滨邹鲁、文献名邦”美誉的福建省省会福州门户长乐区,占地面积1500余亩,校园建筑面积37万余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亿元,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总量300余万册,各类教学实验室140余个,校外实训基地300余个。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学校秉承举办者吴钦明先生“教育是一种大爱”的情怀,积极倡导“善心、善言、善行”的教育理念,经全体师生共同实践和不懈努力,砥砺出“融会中外,经世致用”的校训精神,孕育了“崇德、勤学、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为学校事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学校积极构建文、经、管、艺、工、教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拥有外国语言文学、工商管理2个省级重点学科及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省级应用型学科。设立外国语学院、财金学院、经管学院、大数据学院、智能建造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8个二级教学单位,以及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乡村振兴学院(服务地方办公室)等教学平台。拥有英语、日语、翻译、法语、西班牙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供应链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经济统计学、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审计学、会计学、资产评估、金融工程、金融学、投资学、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土木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智能建造、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美术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36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7万余人。

学校大力实施“质量立校”发展战略,着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现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专业1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专业3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4个,省级应用型专业群2个,省级创新创业改革试点专业4个,省级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国家级一流课程2门,省级一流课程44门,省级精品课程16门,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2项,省级“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精品项目2项,省级优秀特色教材4本,省级创新创业校本教材1本;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项目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4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3项,省级本科教学团队2个;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8项,省级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38项,省级终身教育课题研究项目2项,省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平台项目4个,省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企业支持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50项。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坚持“培、引、聘”并举,通过实施“双百人才工程”“引智工程”等一系列举措广纳贤才。目前,学校拥有一支以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为引领的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现有专兼任教师900余人,80%以上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40%以上教师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福建省高校教学名师、福建省优秀教师、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福建省引进ABC类高层次人才、福建省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人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和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才。同时还聘任了50余名来自美国、英国、法国、西班牙、中国台湾等境外教师。成立教师发展中心,为教师科学研究、经验交流、职业成长、信息化提升搭建重要平台。重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作为师德建设目标,落实在日常管理和教学中,良好的师德风尚在学校蔚然成风。

学校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先后设立“闽海文化研究中心”“开放型经济与贸易研究中心”“闽台产业协同与管理创新研究中心”和“民办高校党建研究中心”4个福建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应用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等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及财务金融研究院、福建致公经济研究院等14个校级研究机构。近年来,获批各级各类课题800多项,其中国家级与部省级项目80余项,获授权专利700余项,主编出版学术著作50余部,在SCI、SSCI、CSSCI、CSCD、EI等各类刊物发表论文3800余篇。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科教评价研究院最新发布,我校2020年科研竞争力位列全国民办高校第18名;根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最新发布,我校在武书连2019中国民办大学创新能力排行榜中位列第17名,并多年蝉联福建省民办本科高校第1名。

学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适应产业化新发展、国际化新进程、信息化新应用和学科交叉融合新趋势,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坚持以“新文科”“新工科”建设为契机,坚持“跨界融合(Cross-border integration)、产出导向(Output-oriented)、多元培养(Multi-cultivation)”的“C-O-M”人才培养理念,充分融合“信息技术+”“外+”特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文工交叉,组建数字商务菁英班、智慧金融班、数字创意设计班、现代信息技术班等实验班,开展跨领域复合培养,带动文科相关专业的转型升级和质量优化。积极彰显“外”字特色,率先建成省内首家外语诊断辅导中心,推进全员精准诊辅,为全体专业学生量身定制自适应诊断辅导流程,追踪学习路径,帮扶学习缺漏,打造个性化、跟进式、交互式外语自主学习品牌。探索组建“国际化视野精英班”、“对日/对法贸易创新班”、中外学生同堂的“全英授课国际班”,深入开展“专业+外语”外向型复合人才培养,推进外语、外贸融合融通。毕业生以“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道德优良,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创新精神”的特点,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好评,历年就业率均在95%以上。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建有8600平方米的校内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现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80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86个,获评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师资培训基地、福建省众创空间、福建省“互联网+”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标准园、福建省巾帼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示范基地,连续五年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斩获佳绩,获国赛3银5铜、省赛8金5银10铜的佳绩,连续四届获得省赛优秀组织奖。先后获得“教育部2017年度50所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和“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综合奖(全国仅16所民办高校获此殊荣)”等荣誉。

学校大力推动国际化开放办学,积极强化闽台交流融合。是福建省第一所取得招收来华留学生资质的民办本科高校、第一所具备港澳台地区本科招生资质的民办高校,全国首批与台湾高校开展合作办学试点院校,首批获得福州市海外华文教育基地称号的高校,荣获福州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优秀单位。学校先后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英国德蒙福特大学、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美国阿兰特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新西兰梅西大学、法国高等商业与艺术学校联盟、比利时列日省立高等专业学院等20多所国外高水平院校开展本硕联合培养、交流生、寒暑期研学、教师互访、访学进修等多方面的合作。与我国台湾地区亚洲大学、义守大学、铭传大学、中原大学、逢甲大学、树德科技大学等近20所高校建立密切的教学与科研合作关系。学校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招收留学生,现有来自越南、尼泊尔、摩洛哥、利比里亚、老挝、蒙古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利比里亚、美国等在校留学生60余名。

经过全校师生共同努力,学校办学获得较好的社会美誉。先后荣获“中国民办高校教育优秀学校”“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福建省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文明学校”“福建省首届文明校园”“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福建省先进教工之家”、首届全国青运会“突出贡献奖”“平安校园”等殊荣。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台办网站、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福建教育电视台、福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对学校办学作了多角度报道。

展望未来,学校将继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应用型建设,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为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机制灵活,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数据更新于202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校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有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

教政厅[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最近,一些高等学校学生中自发组织“同乡会”、“老乡会”一类团体的现象又有所抬头, 少数高校的“同乡会”活动频繁,个别班级甚至多数学生卷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高校的 “同乡会”跨校活动,甚至还有社会青年参加;有的高校由于“同乡会”活动增多,影响了不同籍贯的学生间的团结,造成不同籍贯学生间的群殴事件;还有的高校“同乡会”以联络感情为名,大吃大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插手操纵“同乡会”,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现就“同乡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学生团体。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检查一下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并加强管理,对已经成立的“同乡会”或类似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解散这类团体。

三、高校的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不要倡导、组织同乡学生聚会,而应该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学生的有益、健康、促进学生团结的各种活动,并在学生中倡导团结互助的风尚。

四、高校学生在寒暑假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在学校和当地党、政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的组织与领导下进行,防止有人利用学生回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之机组织“同乡会”一类的团体。

五、对于热心组织“同乡会”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其他社团活动方面去。

六、各高校在每年新生入校教育时,要对新生进行关于不要组织“同乡会”的教育。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宿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明确主管学生宿舍的学校二级(中层处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学生宿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演练,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学生应当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普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六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学生宿舍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生宿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学校和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学校和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生宿舍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设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本学校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 在学校保卫机构内设立消防科或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学校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学生宿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学校和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学校和学生宿舍有关消防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学校和学生宿舍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生宿舍实际制定并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逐级岗位职责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四)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值班检查、夜间防火巡查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管理),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六)按规定配置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设置学生宿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机构备案;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学生宿舍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生宿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机构参加。

学生宿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生宿舍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向学校保卫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宿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生宿舍消防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宿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生宿舍建筑物、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学生宿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四)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及新增消防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公安消防和学校保卫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七)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八)学生宿舍火灾、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九)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学生宿舍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十一)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二)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三)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七)--(十三)项的记录,应当标明参加部门、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学校保卫机构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学生宿舍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专职值班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当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含夜间)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学生宿舍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宿舍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学生宿舍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学校保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防火检查不能及时消除的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和学校保卫机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学生宿舍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保卫机构或者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生宿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学生宿舍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宿舍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人、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宿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学生宿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宿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卫机构和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生宿舍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专项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相关评优评先资格;对已被命名“平安校园”、“文明学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继续保持该荣誉的资格,限制其下年度招生规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榕外院教〔2017〕46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为一年(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除外)。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后,于开学四周后申请注册入学的按留(降)级处理,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身体检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经批准或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四至六年的修业年限。

第七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四年)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程度前提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六年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含专业必修和公共必修)、选修(含专业选修和任意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学分的课程。

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除了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之外,还必须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选修部分专业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今后就业需要,选修部分课程。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予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素质拓展课程的项目与要求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章  补考、重修

第十条  学校对每学期学生不及格课程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一般定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一周到开学后第一周。

下列几种情况不予安排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1.实践性教学(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者;

2.学校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3.考试资格审查时,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4.缓考不及格者(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5.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第十一条  凡修读学分不足,但未达到应退学程度之前,不足学分中的必修课程,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

重修方式一般为选修下一年级相同课程或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时进行。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选课或重修班登记手续而自行参加重修考试者,不计学分。对必修课,有重修机会而不去重修者按重修不及格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两部分各按一定的比例加权生成。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等组成。课程结业考核形式有开卷与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并用“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表1

1.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转换、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转换

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转换关系

 

五绩制成绩与成绩绩点转换关系

百分制

对应成绩绩点

五级制

对应成绩绩点

60分以下

O

不及格

0

60~69

1~1.9

及格

1.5

70~79

2~2.9

中等

2.5

80~89

3~3.9

良好

3.5

90~100

4~5

优秀

4.5

注:二级制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对应的成绩为80,对应的绩点为3,不合格对应的成绩和绩点为0,经补考合格的课程,补考综合成绩=平时成绩百分比的得分+补考卷面成绩百分比的得分,绩点为1,缓考、重修课程成绩绩点按初修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来衡量。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百分制成绩绩点的转换公式:60分至10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总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十六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培养方案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核。

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由医疗单位开具证明,经相关教学单位确认,报教学发展中心审批,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相关教学单位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后,申请方可生效。因私事一般不准缓考。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仍作相应记载,课程缓考材料须提交至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其缓考成绩可作正式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标明“违纪”或“作弊”,学校按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二十条  登记课程结业考核成绩时,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学发展中心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学发展中心同意后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就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须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开课教学单位申请复查,教学单位负责人安排任课教师或相关人员复查。凡复查成绩须更正的,须经教学单位领导初审后,报教学发展中心审批后从教务系统上给予更正,同时,教师本人和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正并签名,以备查。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之间学校进行。

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转学条件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3.外校转学到我校的不得二次申请转学;

4.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以退学的;

7.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8.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办理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原则上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四周。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具体条件、要求及转专业办理程序按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且停课时间达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因创业需要,提出申请者。

休学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生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校务会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即取消其复学资格;

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因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所从事行业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八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每学年结束时,按教学执行计划审核学生学业进展情况,并进行学籍处理。

1.对当学期按教学计划未修满学期课程3/5学分的或在校学习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的,给予学业危机警告,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2.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若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本系相近专业学习,本系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需提出书面申请且经家长、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学发展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达到或超过留(降)级规定条件而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1.留(降)级学生按学年度办理留级手续,按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和进行管理;

2.留(降)级学生必须跟随所编入的专业班级及时补修原不及格课程,已经获得的学分凡符合编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其学时不少于编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三分之二的,经相关教学单位初审后报教学发展中心予以确认;因培养方案变更,部分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无法对等认定的可作为选修课的学分予以认定;

3.补修原不及格课程按重修课程进行管理,学生必须随班听课、作业、实验和考勤,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考核和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在学期间因课程考试不及格取得的学分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不允许留(降)级,作退学处理。但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学生在试读后继续出现本规定情形者,由所在教学单位劝其退学,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五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学生在学期间未取得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者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坚持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按以上规定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学校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1.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自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即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3.入学满一学期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包括学籍档案),不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留(降)级和复学。

第九章  应征入伍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学后需返校继续学习的,必须在退伍后2年内凭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回校办理注册等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参军前和批准入伍后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于退役后编入相关年级继续修读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入学或复学后享受免修课程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认定,直接获得学分。

第四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同层次其他相近专业复学,或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入其它相同层次的相关院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十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五条  学习纪律与考勤按《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学习,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第二学期6月和第一学期1月进行。

第四十八条  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在修业年限(6年)内期满时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4年)内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但未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且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者;

3.体育未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十九条  受到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返校申请补修之前不足的学分或重修不合格课程或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修足学分或考试合格或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其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和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补修、重修、答辩或重修、答辩后仍未达毕业要求者,将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五十条  肄业

1.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2.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理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及时配合学校作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8级在校生开始实施,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榕外院教〔2017〕46号文件,适用于2015级、2016级(含)以前在校生。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以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闽学位〔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含我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及与外校联合办学并由我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学发展中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明礼貌,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范围内,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达到学校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3.努力锻炼身体,公共体育课考核及格,且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的条件者;

2.在校期间或在修业年限内因考试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学生的德、智、体、美、劳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学发展中心)。

2.经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学发展中心)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七条  对第五条第2款,若在专业学制年限内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学生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且处分已解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之要求,可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在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陈述,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和作为当年度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内涵建设主要评价指标学生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以团队的形式参赛获奖学生,需在团队贡献排名前5名),参加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或作品被省美术馆收藏者。”

2.在专业学制年限内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表现且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

3.以第一作者在大学学报或在CN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学术论文必须在知网、维普、万方上进行查询方可予以认定)或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者。

4.考取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正式人员或国家公务员者。

5.获县(区、市)及以上表彰。

6.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或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

7.有突出贡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授予。

第五章  学位注销

第八条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查,发现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学校按照相关程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不再给予补授。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榕外院2018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实施办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对人才培养质量全面、综合的系统检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榕外院教〔2018〕43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实践教学质量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内容

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手册》的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合格性检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查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合格性”检查检查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

(二)学术行为检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检查过程中发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现象则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检查方式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每年进行1-2次,原则上分为学院自查、学校抽查、上级部门(教育厅、教育部)抽检种方式。

第一阶段学院自查:时间节点为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完成至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由二级学院自行组织,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专业及本科毕业学生。各学院应充分发挥评阅教师职能,认真检查每个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材料,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同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将专家检查结果及后续工作安排报教学发展中心

第二阶段学校抽查:时间节点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至学生毕业离校前。教学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按每个专业学生数不低于15%的比例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抽检,抽检范围应覆盖每个专业及指导教师;每次抽检毕业论文(设计)的结反馈至专业归属院、系负责人。各单位将整改结果报教学发展中心。

第三阶段上级部门抽检:时间节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抽检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学校抽查阶段,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初评和复评的方式进行

初评阶段每篇毕业论文(设计)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检查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直接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重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章 结果处理

  二级学院自查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学院自查阶段,检查结果由二级学院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六条 校级抽查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学校抽查阶段,原则上对每个专业、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进行抽检,每个指导教师至少抽1篇,如抽到的指导教师所带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问题”,将其指导的其余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部检查。经学校抽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二级学院

1对连续2年均有指导教师“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或当年抽检出现3篇“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或当年出现3个指导教师带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问题”、或当年同一个学院出现3个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存在问题”学校将予以通报,视问题严重程度减少所在学院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对学院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2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专业、或当年同一个专业出现2个以上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存在问题”。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专业则认定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将暂停招生,并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考核、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参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认定该指导教师三级教学事故。

2连续两年或同一年抽检出现2“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参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认定该指导教师二级教学事故,取消当年度教学类奖项的申报资格,减少指导带毕业论文(设计)篇数。

3连续两年或同一年抽检出现3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参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认定该指导教师一级教学事故,取消当年度教学类奖项的申报资格,并三年内不再续聘其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以上被告诫的指导教师当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累计出现5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学生

1.被抽检的学生,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对于“不合格”者暂缓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其所在学院必须成立不少于3人的修改指导小组,责成该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及其指导教师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合理制订毕业论文(设计)修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修改或重写;重新通过学士学位论文查重、盲审和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撤销该学生学士学位。

2被抽检的学生,若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不能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上级部门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上级部门抽检阶段,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相应专业限期整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撤销该学生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结果有异议时,应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仲裁,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决议。若异议成立,


由学院负责人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之内将该毕业论文(设计)另送3位同行专家评审,并以此次的评审意见作为最终抽检结果。

 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各学院目标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毕业论文质量自查工作,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十 本办法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风浮躁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以任何方式,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含以下几种情况:

1.论文使用他人正式在书籍、报刊杂志、网络上正式发表的作品原文,任何位置一次性连续超过200字但未加注明者;

2.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作者所作论文篇幅20%者;或者经学校查重系统发现重复率超过20%者;

3.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者。

4.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5.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6.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四)伪造数据的;含以下几种情况:

1.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研究数据。

2.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

3.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伪造注译和参考文献或捏造事实、所引用文字与参考文献不符。

(五)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全面负责。

(二)在进行开题报告之前,指导教师必须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

(三)指导教师必须要有充足的时间定期检查学生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度,对学生的指导、检查和答疑时间,每周最少不少于一次。

(四)对于默许或纵容学生弄虚作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按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

(一)学校专门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负责人及若干教授组成,负责处理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发展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室,协助各学院对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并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认定。

(三)最终处理结果由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在认定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最终报校务会裁定。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办法

(一)学校接受匿名和署名的举报,在调查过程中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对立项调查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办公室通知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和认定,并上报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

(二)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学院调查小组必须及时地进行细致调查,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涉嫌违纪学生的权利和利益。

(三)对于确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处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教师后,当事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对当事人的申诉,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小组受理,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

(五)在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六)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对指导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各学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榕外院教〔2015〕4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和改进学生学业和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指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将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条  学业预警目的

通过加强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及辅导员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多方协作,适时引导,及时干预、督促在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努力学习,加强素质修养,避免和减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类别及适用条件

学业预警的类别:分为学业危机预警、留(降)级预警、退学预警三种。

学业预警对象的适用条件:

(一)学业危机预警

对当学期按教学计划未修满学期课程3/5学分的或在校学习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的,给予学业危机警告,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二)留(降)级预警

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退学预警

本科学生在学期间因课程考试不及格未取得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者,给予以退学预警,并劝其退学。

第四条  学业预警制实施办法

1.每学期初,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学业危机预警,每学年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处理,并将应予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报备教学发展中心。

2.各学院将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以上方式无法实现时,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送达学业预警通知书时,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预警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各学院留存。各学院辅导员应该与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加强沟通,教育引导学生勤奋学习,迎头赶上,并组织其参加课外辅导答疑。

第五条  素质拓展选修学分预警办法

1.本科生在校期间素质拓展学分需修满11学分(其中必修4学分,选修7学分)

2.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修满素质拓展课程学分,各学院根据学生素质拓展课程学分修读情况,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分的学生进行单独预警。

3.学生修读素质拓展课程第二个学年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各学院应对拓展选修学分低于4学分的学生予以预警。

4.学生修读素质拓展课程三个学年,第三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拓展选修学分低于6学分的学生予以再次预警。

5.各学院应针对被预警的学生制定帮扶方案,在大四上学期辅导学生完成素质拓展学分。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8级在校生开始实施,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榕外院学〔2015〕26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继续适用于2015级、2016级(含)以前在校生。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  学生在参加实验前,必须认真复习教材中的有关理论,预习实验指导讲义的内容,明确本次实验的原理、目的、要求、方法及操作规程。未做好预习者或无故迟到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条  学生在实验前,要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课,未经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开始实验或搬弄仪器及其他设备。指导教师讲授完毕后,凡有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师提出,在完全明确本次实验各项要求,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条  学生在进行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按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未经允许不得做规定以外的实验。凡遇疑难问题,应及时请教指导教师,不得自行其事。

第四条  严禁携带雨伞、饭盒、食品及其他非学习用品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抽烟,进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弄脏地板和墙面,实验室内严禁大声喧哗,不允许打闹和随意走动。如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第五条  爱护室内一切仪器、设备、材料及用具,不得乱拿乱用,如遇设备故障、缺损、不合规格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请求更换或补充。使用材料要力求节约,不要过量,以免浪费。

第六条  学生在计算机实验室上机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上机步骤。严禁随便乱改系统设置,原程序、数据库及散布计算机病毒;严禁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做任何违纪、违法或违反公共道德的事情,一经发现将按照校纪校规和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第七条  实验结束时,学生应按教学要求将实验过程、数据及实验结果的相关数据交指导教师检查,不合格者,应申请重做或补做。合格者,应将所用实验物品全面清理(包括清洗),放回原处,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检验后,方可离开实验室。指导教师须填好实验日志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

第八条  实验室室内仪器、设备、工具、桌椅等物品,严禁私自拿出室外或借用。按要求需在室外进行实验时,所需物品应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列具清单,核查登记后方可带出室外,并应于实验完毕后,及时清理,如数归还。

第九条  实验中,凡人为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的,视情节应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条  实验时间内,非实验的人员不得入内。每次实验完毕后,必须全面整理和打扫卫生,并关好水龙头,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关窗锁门,离开实验室。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违反本规则的学生,可责令其停止实验,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场规则

为了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之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必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上述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验。没有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三、闭卷考试除必备的文具和指定工具外,学生一律不得带课本、笔记、资料、草稿纸、书包、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允许带老师指定的教材、笔记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或传递教材、资料等。考试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

四、考生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保持考场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考场内不得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互借文具、擅自拆散试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需经监考人员许可,并由一名监考人员随同),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五、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对答案,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

六、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七、被认定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将视情节依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予以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规则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场规则》(榕外院教〔2015〕62号)文件废止。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学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学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统考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就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操作,依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考前准备工作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纪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让违规作弊考生签字确认,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学生拒绝签字的,监考教师予以出具说明并将学生违纪或作弊材料报院(部),会同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院(部)应按规定于考试结束三天内(含考试当天)报送考试违规学生处分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榕外院教〔2015〕43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课程重修办理流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休学、退学、参军入伍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复学办理流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在校生成绩证明及学籍证明办理流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流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申请补办毕业证明办理流程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作风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以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体现我校“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的学生管理理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管理含学生一日生活制度、晚点名制度、内务卫生制度、学生风纪、考勤等内容。

第三条  学生日常管理归于各学院辅导员为具体执行者。

第四条  日常管理的各项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年综合测评。

第二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五条  起床

1.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安排,起床铃响后,全体学生应按时起床。

2.各班级指定值班员,值班员负责督促学生按时起床及检查学生起床情况。

3.学生除因病(须有医院或医生证明)、因特殊情况经辅导员批准外,均须按时起床。

第六条  早操

1.全体学生应认真参加早操,早操不得迟到早退。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要求,早操缺勤1/10以上者,该生学期体育达标成绩为不及格(最高59分)。

2.除因天气原因和节、假日不出操外,其它均按规定出操。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出操者须持医生证明请假或经辅导员批准。

3.升国旗仪式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每周一早操时进行。

第七条  内务卫生

早操后按照内务卫生制度有关要求整理内务卫生。

第八条  晨读、早自修

晨读、早自修是学生提高外语水平和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重要举措,每次按上课要求由班长负责清点人数,辅导员考核,并及时公布迟到、缺勤者的名单,考核情况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挂钩。

第九条  就餐

1.学生进餐时要遵守秩序,自觉文明排队购买饭菜,不得在食堂大声喧哗、插队和敲打碗筷。

2.爱惜粮食,不浪费、不铺张,自觉实施“光盘行动”。

3.积极维护食堂卫生,不准随地乱倒残渣和洗碗水。

4.学生对食堂工作及伙食方面的意见,应找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现场值班人员或有关领导反映,不同服务人员争吵、打骂。

5.严禁在学生寝室内烹饪聚餐。

第十条  上课

1.上课铃响前,学生应带好书籍及用具到指定教室,作好上课准备,不得迟到早退。

2.每次上课在上课铃响后,全班学生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还礼后,开始上课。

3.课堂上,学生提问应先举手示意。教师指名提问要起立回答,经教师允许后坐下。

4.上课时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一条  午休

1.午休时间应保持宿舍安静。

2.午休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其它活动。

3.午休后应按时起床并整理好内务。

第十二条  活动

1.下午课程结束后到晚自修前这段时间是自由活动时间,自由活动时间主要用于开展文体活动和处理个人事务。

2.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应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在此时间不做有害于身心健康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事情。

第十三条  晚自修

1.晚自修时间为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消化当天的学习内容,完成作业和预习第二天的课程,开展研究型学习,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自修时间未经请假不得离开学校。

2.一年级学生晚自修在指定教室进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在图书馆、教室、寝室进行。学生应自觉遵守自修纪律,保持公共场所安静。

第十四条  就寝熄灯

1.学校按规定在熄灯时间前十五分钟响熄灯准备铃,全体学生应及时做好就寝准备。

2.熄灯铃响后应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洗漱和在走廊走动,严禁点蜡烛、蚊香和违规使用其他照明用具。

3.班级值班员、宿舍楼长和层长、舍长应督促学生按时就寝,负责检查熄灯情况。

4.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住宿(福州市区学生经辅导员批准星期五、六晚上可回家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宿舍留宿他人,坚决禁止留宿异性。

第十五条  晚查房

每天晚上查房时间为22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前后浮动十分钟),学生应在自己宿舍做好就寝准备,不得离开宿舍23时准时熄灯。冬季查房时间调整为21:45,查房、熄灯等工作相应提早15分钟。各学院负责学生晚查房

第三章  晚点名制度

第十六条  晚点名

1.晚点名每周进行一次,定于星期天晚上自修时间进行。

2.晚点名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内容为清点人数,开展教育活动,总结和布置工作及相关任务。

3.每个学生必须自觉参加晚点名,不准无故缺席。

4.晚点名由辅导员主持。

第四章  学生风纪

第十七条  校徽

在校期间,学生应佩带校徽。

第十八条  着装

学生应保持服装整洁,着装应文明得体、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公共场所或集体活动不准挽袖、卷裤脚、歪戴帽、披衣、敞怀。

严禁穿背心、超短裤、超短裙或拖鞋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其它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举止

1.全体学生应做到保持端庄举止和良好姿态,不准不分场合异性间勾肩挽臂、嘻笑打闹,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要举止文明得体,使用礼貌用语。

2.参加集会时应按指定时间集合,按顺序出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要有良好的会风。

3.在教学楼、宿舍内以及其它公共场所里,应自觉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打闹。在教室、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和吃零食。

4.在校期间严禁吸烟。

第二十条  礼节

1.日常点名,点到者应立正答到。

2.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应先敲门或喊报告,经允许后方能进入。

3.路遇教师要主动问候、致意,回答教师问题要认真,表示尊敬和欢迎。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务卫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卫生

1.建立宿舍值日员制度,值日员由本寝室的学生轮流担任。值日员对内务卫生负全面责任。

2.值日员早操后,负责打扫本寝室公共卫生,并督促本寝室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内务。

3.室内所有物品在使用方便的情况下都应统一放置,做到整齐、清洁。值日员应督促全寝室学生维护保持室内整洁。

4.床上用品按规定将被子叠好并将双叠口向外放正,枕头枕巾铺于被子下面。

5.严禁向走廊、楼梯、阳台泼水和饭菜残渣等脏物,严禁由窗内向外泼水,严禁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及其它杂物,严禁在宿舍打球、溜冰、养宠物等。

6.学生宿舍内衣物摆放有序,衣服应在规定地方晾晒。

7.节约用水用电,不准在宿舍私接电线、插座,不准使用违禁电器。

第七章  考评总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日常表现、行为规范将严格按照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规定进行考评、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生年级不同,考核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一年级学生严格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二年级除早自修、晚自修不在固定地点集中外,其他要求不变;三年级及以上学生,早操、早自修、晚自修不作硬性要求,其它要求不变;毕业学期早操、晨读、晚自修不做统一要求,其它要求不变。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定期对学生进行考核、评比、总结,学生发展中心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扬。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四早一晚”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和校风建设,解决学生晚睡晚起,上课迟到旷课现象,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建立一种健康有序的生活学习秩序,培养自觉遵守纪律、积极锻炼身体,珍惜时间勤奋学习的良好学习风气,增强身体素质,提高学习效率,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实行“早睡、早起、早操、早读、晚自修”工作制度,简称“四早一晚”制度。为保证“四早一晚”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四早一晚”时间规定

项目

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星期一至星期四23:00

星期五23:30

23:30

23:00

  

6:20

 

 

  

6:40-7:00

(每逢周一早晨举行升旗仪式,升旗时间:6:35

 

 

  

7:30-8:00

 

 

晚自修

19:30-21:00

(星期一至星期四)

 

18:30开始晚点

二、“四早一晚”事项规定

1.早睡

1)全体学生应根据学校作息安排,在熄灯时间前及时做好就寝准备,应准时熄灯,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洗漱、高声唱歌和播放音乐、在走廊走动等影响其他同学就寝的行为,并严禁点蜡烛、蚊香和违规使用其他照明用具。

2)各班级应指定值班员,班级值班员、宿舍楼长和层长、舍长应督促同学按时就寝,学校当天值班辅导员和各区楼管会值班学生负责检查熄灯情况。

2.早起

1)全体学生应根据学校作息安排,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按时起床。

2)各班级应指定值班员,值班员和宿舍舍长负责督促同学按时起床及检查同学起床情况。

3.早操

1)全体在校学生都应积极参加晨练,增强自身体质,提高运动能力。早操内容主要为晨跑或自选球类、跳绳、毽子等项目进行早上锻炼,活动地点为校园内的空地、广场、操场等适合运动的场地。

2)一年级学生必须参加晨练,每周出操次数应不少于2次,每个学期不少于35次。

3)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早操实行轮流出操制,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自主确定按系或分专业、分班级进行早锻炼,每周必须至少早锻炼1次。

4.早读、晚自修

1)一年级学生早读、晚自修在指定教室进行,由辅导员、班委做好考勤记录。早读、晚自修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2)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在图书馆、教室、寝室进行自主学习。学生应自觉遵守早、晚自修纪律,保持公共场所安静。

三、“四早一晚”的奖惩

1.学生遵守“四早一晚”制度的情况与综合测评挂钩,按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考评、奖惩。凡能模范遵守“四早一晚”制度并有突出表现者,在参加个人评优评先、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2.对违反“四早一晚”制度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参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细则》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

四、几点说明

1.早操、早读和晚自修除正常的规定卡时间外,其它时间考勤无效。一年级早锻炼每周必须完成2次有效考勤(除恶劣天气、周末、节假和期末温书迎考周等特殊情况外),每周最多有效考勤次数为5次,若早锻炼每周有效考勤次数不足2次,视本周出勤无效。正常上课期间同一天内早操、早读和晚自修最多分别只能计算一次有效考勤。

2.凡因伤、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早锻炼、早读和晚自修,必须由本人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经辅导员与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相关意见批准。事假应出据辅导员与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的请假条。

3.“四早一晚”考核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学院学生参加早锻炼、早读和晚自习情况均以班为单位每周定期进行公示,各学院应将学生开展“四早一晚”工作情况每月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报学生发展中心。

五、落实“四早一晚”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加强对“四早一晚”工作的领导,要把“四早一晚”工作视为我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事项来看待,广泛发动,精心安排,做好组织、宣传、教育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

2.学生发展中心要做好“四早一晚”规划和检查督促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以《简报》形式定期通报“四早一晚”的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保证“四早一晚”工作健康发展。

3.学生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学生中的党、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带头遵守“四早一晚”制度。各级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四早一晚”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应积极协助各学院做好工作。

4.总务中心要保证各学生食堂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早餐,并安排足够人力,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按规定时间开、关学生宿舍的照明用电,保证供水设备正常使用;保证早操场所、早读和晚自修教室及主要道路的照明,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校团委要保证运动场和学生宿舍区的广播畅通。

6.各学生宿舍的学生楼管会督导队伍和值班人员要明确责任,敢于管理。学生宿舍值班人员要严格按作息时间及时登记违规熄灯的情况,报各学院处理。

7.图书馆学生阅览室早晚准时开门,大操场早上6:10要向学生开放。

8.各学院应预告星期一至星期五可供学生自习使用的教室情况,便于二年级及以上没课的学生选用早读和晚自修课室。总务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放管理的教室,为学生提供早读和晚自修场所。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内容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军训、上课、早操、早晚自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政治学习、劳动、课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请假种类和要求

(一)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二)因病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应有甲级二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因事请假,应有必要的证明,并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托人代办或事后补假。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早操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

(三)寒暑假回家的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事前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学生在公休、节假日期间外出,必须在晚自修前返校,星期五、星期六可在学校规定门禁时间前返校,家在福州市区的学生须在周日或正常上课日前一天的晚自修前返校。学生离校到福州市区以外,须办理请假手续。若外出时间超过一天(含)应向辅导员说明去向。若擅自离校并超过节假期者,则从离校之日起连续计算离校天数。

(五)学生每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持甲级二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之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批准,病假两周(含两周)以上一个月之内的须由学生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同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须由校长签署意见。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含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之内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批准,一周(含一周)以上两周(含两周)之内的须由学生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主任审核批准,两周以上一个月(含一个月)之内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一个月以上的须由校长审核批准。

(三)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逾期不办理销假或续假者,其超过时间按旷课计。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应予休学。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六)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七)学生在上课、早操、早晚自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政治学习、劳动、课外集体活动中途因事或因病不能继续参加时应向辅导员、管理负责人及班干部口头或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开。

(八)外出实习或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的学生,因故请假一周以内由领队或指导教师批准,一周以上需由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四、考勤办法

(一)学生考勤采用班级日常考勤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班级日常考勤中上课考勤由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早操、早自修、晚自修及其它集体活动由班长负责。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发展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学生缺勤计算。课堂教学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一年级学生早自1学时计,晚自2学时计;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和列入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活动等,每天按4学时计;学生迟到、早退累计2次或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三)班级日常考勤人员应认真填写《班级学生考勤表》,课堂点名情况交任课教师签名确认,并在每周日前报辅导员。辅导员按周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并填写《学生考勤情况周报表》,在每周一上午将上周考勤情况报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每月公布一次学生学习考勤情况。

(四)各学院应成立学风督导队,不定期对各班级学生课堂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五)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发展中心抽查情况与《班级学生考勤表》记录不符时,由辅导员负责核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和班级以及个人评先评优。

(六)辅导员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学院、通报学生本人和联系反馈给学生家长,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遵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大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出与时俱进的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管理和教育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政治思想品德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

第四条  维护国家荣誉,保护国家机密。爱护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第五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六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荣誉。不提倡组织参与“同乡会”等团体活动。

第七条  热爱劳动,勤劳肯干。参加劳动时,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教室、学生公寓等场所的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觉养成吃苦耐劳的好习惯。对待工作,要埋头苦干,勇于奉献,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八条  珍惜劳动成果,生活俭朴。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不攀比,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家长提出不合理的生活要求,合理使用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谦恭礼让,尊敬师长,体贴父母,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就餐、购物、购票等,主动排队,不得拥挤;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比赛等,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事,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物。爱惜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乱涂抹、乱刻划。借物按时归还,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团结同学,树立正气。同学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主动帮扶贫困同学;对同学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不在公共场合有意或无意贬低他人,不说闲话,不传闲话;正确处理同学间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惜时守信,言行一致,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第十四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谦虚谨慎,虚心接受他人的正确批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说话办事力求有理有据,不制造和传播有损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

第十五条  上网浏览,情趣健康。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看淫秽、色情、迷信的书刊、网站等,不沉迷于游戏,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获取健康有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展示新时代大学生的新形象。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七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出操、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不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课余,进行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自觉保持教学和学习场所的安静。

第十九条  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生病有事提前请假;遵守课堂纪律,不妨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二十条  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自觉遵守考试规定和安排,诚实应考,不舞弊。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保持室内整洁,遵守作息时间,文明就寝,自觉维护生活秩序,不在学生公寓起哄、摔物或大喊怪叫。

第二十二条  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不以任何理由顶撞、威胁、刁难学校管理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更不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尊重异性,异性交往要做到自尊、自重、自爱,交往得体。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异性间勾肩搭臂等不得体的行为。不到营业性场所参加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生活态度健康积极向上。遇烦恼、无法理解、想不通的事情主动向老师、知心朋友或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倾诉、交流,获取帮助,做一名心理素质好、人格健全的人。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五条  着装文明得体,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禁止身着超短裤、超短裙、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学习和工作场所。

第二十六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不留怪发;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泼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吃零食。

第二十七条  语言文明,说话不夹带粗俗字词,使用礼貌用语。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赌博酗酒。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办公室、教师活动场所,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遵从交往礼仪。在宿舍,有老师进入或宾客来访时,以礼相待,起立相迎,热情招呼,问候让座;路遇老师,主动问好、致意;乘车时,应礼让老师先行上车;参加集会等集体活动时,如有老师和来宾到场,起立并鼓掌致意,散场时,让老师和来宾先行退席。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但特殊情况由学生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考察而定。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申请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含怂恿指使校外人员进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偷窃、冒领、抢夺、勒索、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上述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活动经费,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每旷课(含上课、实训、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累计达三十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五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学时按各院(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雇人代课及受雇代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包括在订单培养、实训和实习期间)罢课(罢工)、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校内饮酒者,一经发现,除没收酒水和酒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外饮酒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内外酗酒闹事或骚扰、顶撞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内外聚众饮酒的,其中的策划者或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私藏酒瓶或酒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于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创卫或破坏校园环境者,以及干扰正常的校风督导、学风督导、创卫督导、生活督导者,特别是在此过程中有不尊重老师和学生干部,未能服从和虚心接受值班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正常检查与指导,与老师和值班人员无理取闹或存在欺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四)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五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十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十五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十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72小时(三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120小时(五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一周(七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两周(十四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期间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六)在宿舍区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电热棒(杯、壶)、电火锅、电磁炉、电炒锅、电吹风、电取暖器等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的;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砸东西的。

(七)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或附近喝酒、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电脑、打电话、打球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告诫不改的。

(八)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九)在宿舍区或宿舍内饲养宠物者。

第三十五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成绩证明等有关证件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或校徽)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蓄意撕毁、污损、破坏学校通知、通告、公告、布告或宣传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私自下江河湖海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有再犯,不论组织者或参与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纪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充分地调查违纪事实。各学院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辅导员,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学生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总务中心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五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发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以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经院务会商议后报学生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通过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报校分管领导,由学生发展中心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院务会通过后提交学生发展中心或教学发展中心,由学生发展中心或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由校务中心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院务会通过后提交学生发展中心或教学发展中心,由学生发展中心或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由校务中心备案,并送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生发展中心。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就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或听证;(三)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或听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附带提出听证要求;

(二)提出申诉(或包括同时提出听证)要求的学生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申诉申请的,视其同意学校的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提出申诉的,根据是否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对于同时申请听证的,根据是否符合听证受理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如果是,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三)对于申诉(或听证)申请未说清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如果举行听证,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将这一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一)对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发展中心重新研究决定;

(二)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分管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三)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诉的最终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如对原处理决定有变更或撤销的,应当附上变更或撤销的正式文件。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每起违纪事件申诉或听证次数限为1次。

第十七条  校内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走读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走读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走读生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按学校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二、户籍在长乐市区且家庭居住处离学校较近不影响正常学习者、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病症等不适合集体居住的疾病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有特殊情况需要家人陪护上学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担保,并出具长乐市区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具相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走读申请,经批准后报校学生发展中心备案,并持申请表复印件及一寸照片到校总务中心办理走读证后方可走读。

三、走读手续每年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老生每年6月份调查登记,暑期开学第一周为申请和办理该学年的走读手续时间;新生学报到后两周内办理走读申请手续。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四、走读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或在校园周边租房住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走读生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且须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六、走读生请假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走读生不在校期间也应遵纪守法,往返途中应注意安全。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加强学生晚自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生主动自觉地学习,现就我校学生的晚自习做如下规定:

一、所有我校一年级住宿生都应按时参加晚自习,一般应到学校指定的自习地点自习,如有特殊情况,需到辅导员处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和去向,凡不按此要求者,一律视为无故不上晚自习。

二、晚自习的指定地点一般为该班的卫生值日教室。学生如果不在本班教室上晚自习,需要说明理由。

三、晚自习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19:00-21:00,21:00以后不做具体要求,周五、周六、周日不做要求,由学生个人自行安排。

四、各班级学习委员要负责本班学生晚自习情况的记录,辅导员进行抽点,并按期向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报告本班晚自习的出席情况。

五、晚自习期间要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凡无正当理由留在宿舍者,一律按晚自习缺勤处理。

六、晚自习视同正常上课,凡在自习期间出现旷课等现象,一律按照学生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的有关规定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和标志,每个学生都应当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维护学生证、校徽使用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证、校徽由学校统一制作。

二、各学院负责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及学生证、校徽遗失补发。

三、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到总务中心领取学生证、校徽,并统一按学号顺序进行发放,并做好登记造册。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回收。

四、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五、凡假期需乘火车回家的学生,其学生证上的“假期乘火车减价优待证”所填写的地点应按铁路部门规定,选择离家最近的火车站填写,确定后不得改动。如家庭地址变迁需改动的,应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或父母调入单位的证明,经各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发展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六、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如再次遗失的,加收工本费;第三次遗失,不予补发。程序如下:

1.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必须及时向各学院递交补办申请。申请书必须经过辅导员审查、核实、签章。

2.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到总务中心财务室缴交补办工本费。

3.凭财务收款收据到校报办理挂失登报手续。

4.凭财务收款收据到校务中心盖章。

5.校徽遗失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辅导员核实并缴交校徽工本费,报各学院审批后,凭本人学生证到总务中心财务室办理补发手续。

七、学生证系学生身份证明,证件内容不得自行涂改。凡擅自涂改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其学生证作废。

八、学生证、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取消购买火车优待票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因转借他人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凡冒他人名义申请补发学生证或弄虚作假申请使用学生证的,从严处理。

九、学生证不得作为抵押品。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原因离校时,由学校负责收回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到总务中心财务室缴纳学生证挂失登报费。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文明、舒适、整洁、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辅导员、学院、总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或移动。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由宿舍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每天打扫清理宿舍卫生,保持宿舍内外、走廊、过道等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三条  宿舍家具按规定摆放一致,衣服、鞋帽、书籍等用品统一摆放整齐,蚊帐、被褥等按规定叠放。宿舍内不得张贴含有淫秽、宗教等内容的图画。

第四条  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快餐盒等废弃物。垃圾要放到指定地点,不准在楼梯、走廊、过道上堆放垃圾,不准往楼下丢东西或泼水,不准将剩饭剩菜倒入盥洗池和便池,不准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

第五条  要爱护宿舍内的各种家具和设施,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装或搬出宿舍;严禁在学生宿舍墙壁和家具设施上剔、凿、涂、画;严禁踢门、敲打桌椅等破坏宿舍设施的行为,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条  宿舍楼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学生攀爬宿舍楼内护栏、门窗,禁止在阳台、楼道嬉戏打闹,禁止在宿舍内饮酒、赌博和打架斗殴等。禁止学生在宿舍楼内和宿舍内饲养宠物等。

第七条  要注意防火安全。学生宿舍除正常使用计算机、收录机、空调机和电风扇外,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杯等高功率电热器具,不得私接电线或改变电路,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和焚烧废弃物。

第八条  做好宿舍防盗工作。钱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和晚上睡觉时要关好门窗。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交于外人使用,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九条  学生宿舍执行晚熄灯制度。周日至周四晚23:00熄灯,周五至周六晚、考试时间及节假日23:30熄灯。熄灯后禁止使用蜡烛照明。

第十条  男女生交往,举止要得体。禁止在宿舍内搂抱接吻,严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中午13:00至14:00和晚上22:00以后,不得在异性宿舍逗留。

第十一条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要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吵闹起哄、吹拉弹唱或其他各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禁止晚熄灯后在宿舍内上网玩游戏。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留宿,确属特殊原因需临时在外留宿或在外租房住宿的,必须事先向学院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寒暑假时,学生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内务卫生方可离校;需留校住宿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作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出国、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必须在规定时间或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并离校;不能按时离校的,必须先报学院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住宿;擅自滞留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设楼管会,学生宿舍设宿舍长,负责本楼本宿舍的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宿舍的卫生和秩序,建设文明宿舍。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计入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积分,作为当年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教育部校园管理“5个一律”、福建省“11个一律”及福州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在籍所有学生(含国际生)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处分程序与学生权益”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防疫期间,因违法国家、福建省、福州市以及学生所在地有关防疫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不按照学校要求私自返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据国家或福建省相关规定,安排私自返校的学生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外出实习和兼职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1.学生应主动通过“今日校园app进行每日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累计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所在学院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漏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不按学校要求上报与防控工作相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福建省以外其他省市逗留史以及个人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通过信函、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根据国家或福建省、福州市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1.进出校门、宿舍区等场所不主动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或者按规定需要出示证件但拒不出示证件的,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拒绝配合校内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学生宿舍实施封闭式管理,在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未按照时间返回宿舍或者无故缺勤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5.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对于倒买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十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  本补充规定可适用于校内突发的各类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年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作为学生推优入党、评选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日常记录为准,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上学年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汇总表加盖学院公章报学生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70%+德育测评×30%

其中,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之和/学年数(本测评分数仅作为评定优秀毕业生参考)

第十一条  学业测评分值:

平均学分成绩=(Kl+K2+K3+……+Kn)÷学年所修课程有效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成绩=(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5)×10

注:K为每门课程期末综合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分值:

德育测评总分为100分,测评范围:学生日常表现、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年级测评小组进行审核。根据学生表现在基本分60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形成德育测评原始分,根据学生本人在年级同专业德育测评原始分中的占比测算德育测评总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德育测评原始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德育测评总分=(100-60)/(A-B)×(C-B)+60

其中A表示学生所在年级同专业的全部学生中德育测评原始得分的最高分,B为学生所在年级同专业的全部学生中德育测评原始得分的最低分,C为学生本人的德育测评原始得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综合测评参考分值,各规定如有未尽之处,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项奖励分数应小于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分值,细则需上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生综合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学院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管理,确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平时要做好基础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测评前要做好动员工作,向学生讲明测评的意义、内容、评分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测评结果应及时公示,对学生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差错或欠妥之处应予纠正,对不合理的意见要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校院应设有投诉平台,接受广大学生针对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存在疑义的地方的咨询与投诉,受理在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第十七条  德育测评总分低于70分原则上不纳入各项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学年德育测评总分低于60分的次数超过在校学年数1/2者,该生毕业鉴定中综合鉴定为不合格,并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和就业推荐表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发展中心,自2021年起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参照本测评标准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文件若与本办法不相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加减分参考细则

(修订)

一、加分方面

(一)学科竞赛

在学科竞赛级别界定上,学科竞赛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A、“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由教育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共青团中央等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B、“挑战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C、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a、一级竞赛:一般指由国务院或授权的教育部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

b、二级竞赛:一般指由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司等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

c、三级竞赛:一般指由福建省政府或授权的省教育厅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

d、四级竞赛:一般指由省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牵头的各类竞赛。

e、五级竞赛:一般指由福州市政府或授权的市教育局、市其它行政单位、行政管理机构或以学校、院部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竞赛。

f、其他:由行业内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并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各类竞赛。

1)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加分标准如下:

竞赛项目

比赛等级

 

奖励分数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级

 

40分

 

30分

 

20分

 

 

15分

 

12分

 

8分

2)学生参加“挑战杯”获奖加分标准如下:

竞赛项目

比赛等级

 

奖励分数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家级

特等奖

30分

一等奖

20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2分

 

特等奖

12分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国家级

20分

15分

12分

 

10分

8分

6分

3)学生参加除“互联网+”和“挑战杯”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第一名)

(金奖)

二等奖 (第二名)

(银奖)

三等奖 (第三名)

(铜奖)

单项奖

优秀奖

(入围奖)

(提名奖)

国际级(跨国家)

40

35

30

25

30

20

一级

20

18

15

12

15

10

二级

15

12

10

8

10

5

三级

10

8

6

4

6

3

四级

8

6

4

2

4

2

五级

6

4

2

1

2

1

注:未纳入以上学科竞赛范围的专业赛事的级别鉴定以教学发展中心出具的鉴定为准。团体项目的个人加分按总得分的60%计算。单项奖不与等级奖同时加分,按就高原则加分。同一个竞赛以最高级别计算,不累加分数。同一个项目以参加的竞赛最高级别计算,不累加分数。

(二)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

在竞赛级别界定上,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文化艺术竞赛

1)一级竞赛:一般指由文化部或国家级专业文化艺术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2)二级竞赛:一般指由省级专业文化艺术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3)三级竞赛:一般指由地市级专业文化艺术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4)校级竞赛:一般指由学校层面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5)院级竞赛:一般指由学院层面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竞赛。

2.体育竞赛

1)一级竞赛:一般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级专业体育竞技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2)二级竞赛:一般指由省体育局或省级专业体育竞技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3)三级竞赛:一般指由地市级专业体育竞技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4)校级竞赛:一般指由学校层面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5)院级竞赛:一般指由学院层面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级别/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第一名)

(金奖)

二等奖

(第二名)

(银奖)

三等奖

(第三名)

(铜奖)

一级

15

12

10

8

二级

10

8

6

4

三级

8

6

4

2

校级

6

4

2

1

院级

4

2

1

0.5

注:团体项目的个人加分按总得分的60%计算。已通过学科竞赛加分的学生不得在此类别重复加分。所有参与演出或竞赛未获得奖项者,每人次加0.3分。体育竞赛中破纪录者按同等级别特等奖分值加分。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者,一次性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一次性加10分。同一个项目参加演出或竞赛以最高级别计算,不累加分数。

(三)创新实践

1.发明创造

1)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发明创造者(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人次加50分;获得省级者,每人次加25分;获得福州市级者,每人次加10分。第二、第三等发明人按前一个发明人的分值折半递减。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者,每人次奖励3分。第二、第三等发明人按前一个发明人的分值折半递减。

2.科研成果

1)在校期间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者,按国家级、省级、校级,负责人给予加8、5、3分,小组成员分别给予加6、3、1分。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课题立项者,负责人给予加3分。

3)经过认定为任课教师助理,每人次、每学年加3分。

3.学术论文

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发表在中国知网可查询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的正式出版物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名称类别

加分

国际会议

EI(会议版)收录、CPCI国际学术会议

18

高校学报

一类

具有博士点高校学报

12

二类

普通本科学报

10

普通刊物

具有ISSN刊号的外国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

6

CN刊物或被知网收录的英文普刊

4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刊

2

第二、第三及后序作者按前一个作者的分值折半递减。

(四)人文素质

1.计算机、外语及专业技能方面

1)计算机技能

参加国家计算机一、二、三、四等级考试,合格者一次性分别加1、2、4、5分:优良者一次性分别加2、3、5、6分。

2)外语能力

在校期间国家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者加8分,600分以上(含)加10分:在校期间国家英语(CET)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者加10分,600分以上(含)加15分;语言类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者加8分。以上是指在通过的学年加分。其他获得相关外语等级证书者,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3-6分。

3)专业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

2.参加讲座报告

积极参加各类报告、讲座等,每参加一次加0.2分,但学年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五)社会工作

1.各级职务和加分区间具体如下:

1)担任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轮值主席团成员、校领导学生助理,每人加10分/学年。

2)担任校社团管理部部长、校卫队大队长、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院学生会轮值主席团成员,每人加8分/学年。

3)担任校团委学生会正部长及同等级别、校社团管理部副部长、校卫队中队长,每人加7分/学年。

4)担任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助理、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助理、校团委书记助理,每人加6分/学年。

5)担任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及同等级别、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正部长及同等级别、校社团管理部下设部门正副部长、校级特长团体主要负责人,每人加5分/学年。

6)担任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及同等级别、学生宿舍楼正副楼长、校级特长团体其他负责人,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4分/学年。

7)担任校属各单位学生助理、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辅导员助理、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助理、朋辈引航员等,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每人加3分/学年。

8)担任校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干事、学生会相关部门志愿者、校级特长团体成员、担任团支委,除班长、班级团支书以及学习委员外的其余班委、寝室长等,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每人加2分/学年。

2.兼任数职者取最高项加分,朋辈引航员考核优秀者,额外累计加2.0分。

3.学生干部民主测评称职率达不到60%,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的,不予加分或酌情扣分。

4.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委或相关部门负责考核评定。

(六)学生活动

1.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学生参加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等各类活动(除竞赛、讲座报告等),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学年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四个等级,日常活动不再另行加分:

等级

分值

比例

优秀

6

不超过20%

良好

4

不超过30%

中等

2

不超过30%

一般

0-0.5

无限制

2.学校、学院工作:普通学生参加学校、学院各类活动(除竞赛、讲座报告等),表现积极者可根据学院情况制定加分细则,但每学年加分值不超过4分,学生干部在社会工作职务类加分,此类活动不再加分。

(七)荣誉加分

1.个人荣誉项

1)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感动人物”“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荣誉者每人次分别加20、15、10分。

2)荣获“国家奖学金”者加5分,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加3分。

3)荣获“校长嘉奖令”嘉奖者加5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荣誉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加

4)获省、市、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每人加5、4、3、2分;获省、市、校、院优秀团员、积极分子称号者,分别加4、3、2、1、0.5分。

5)除上述奖项及荣誉外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其他各类先进奖励,每人每次分别加6、5、4、2、0.5分。

2.集体荣誉项

1)以党组织、班级、团支部等集体为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的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分别加10、8、6、4、2分;其他负责人每人分别加5、4、3、2、1分;一般成员每人分别加3、2、1、0.5、0.2分;

2)以宿舍为单位获得校级、院级文明宿舍的,舍长分别加1.5、1分;一般成员分别加1、0.5分。

3)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含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获得国家级(团中央、教育部等)、省级(团省委、教育厅等)、市级(团市委、教育局等)、校级、院级表彰者,每人次分别加10、8、6、4、2分,同一实践活动不累计加分,以获得最高荣誉计算分数。

3.其它未涵盖的荣誉级别、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有违纪现象者不给予加分。

(八)思想道德

1.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专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救伤残病人等),酌情加5—10分。

2.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每人次2分。

(九)公益活动

1.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含参加校外义务劳动、校外义工组织(由组织方提供资料))、青年志愿者活动、学雷锋、迎接新生工作等活动者每人每次加0.5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2.参加“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海清节、5·18、6·18、福州市级以上运动会”等大型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主办方肯定者,每人每次奖励5分;参加“全运会、奥运会、国际网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高规格体育运动赛事以及大型国家级、国际级文化艺术节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主办方肯定者,每人每次加10分。

(十)说明

1.外语能力、计算机技能、各类专业技能奖励分数可累加,最高分不能超过18分,并且只能在通过的学年内加分。

2.加分项目必须是上一学年内获得的荣誉或成果(有证书的以证书日期为准,无证书的以竞赛日期为准),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无证书者也可提供网上公示页面网址或组织单位证明信。不能提供证明的项目暂不承认。论文方面加分需提供知网查询页面、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等。

3.同一事件在不同加分项内不得重复累计加分,按就高原则给予加分。

二、减分方面

(一)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每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二)日常学生违纪违规但尚未达到处分程度的扣分标准:

1.课堂秩序

1)课堂:无故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0.75分/节;课堂喧哗扣1分/次,带餐进课堂扣0.5分/次;无故不参加校、院、年段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2)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2.日常秩序

1)宿舍卫生

学院检查不合格个人扣0.5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0.75分/次,舍员0.5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0.75分/次;学校检查不合格个人扣1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1.5分/次,舍员1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1.5分/次;

对检查人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检查人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学生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党、转正、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学生班级累计5间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取消当年优秀班级和精神文明班级评选资格;

2)宿舍安全及其他

a.晚熄灯后迟归扣1分/次,夜不归宿者扣 4分/次,晚上10:45后不在宿舍者视为迟归,11:30后不在宿舍视为未归;

b.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扣6分/次;

c.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分/次;

d.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分/次;

e.在宿舍区饮酒,扣2分/次,酗酒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并扣分;

f.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分/次;

g.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分/人;

h.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校、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分/次;

i.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分/次;

j.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分/次。

检查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担责,按全体宿舍成员违规处理。违纪者受纪律处分者,以纪律处分扣分等级扣分。

3.学习态度

学生报名后放弃参加国家英语(CET)四级考试者,每人次扣4分。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共青团员、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提高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基层团建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团中央、团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种类: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标兵团支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

第三条  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五四”期间表彰。

第四条  每年评选表彰的名额:

(一)“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不超过10个;

(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0%;

(三)“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标兵团支部”不超过10个;

(四)“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2%;

(五)“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0%;

(六)“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不超过各机构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好。团的组织架构健全,团内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团内信息统计规范准确、团费收缴使用及时合理,团员团籍注册及时,团支部设置合理,支部班子、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做好团员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好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团员引导好。进一步创新团员青年教育的手段和工作载体,在用好传统手段载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团员青年喜闻乐见的手机微信、微博、网络博客、网络社区、短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突出率先垂范作用,加强“推优”工作的力度。

(三)团员服务好。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做好团员青年服务工作,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促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帮助团员青年发展成才。

(四)工作开展好。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共青团各项重点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扎实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和突出成绩。

(五)团员评价好。团组织对团员青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团员青年对团组织的反映评价好。

第六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设置规范,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二)团支部工作活跃,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

(三)班风学风端正,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班级班风正、学风好,团支部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员民主评议优秀率高,没有不合格团员。团支部成员在本年度中无违纪处分情况。

(四)积极做好“推优”工作,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各类团学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并能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本支部工作动态。

第七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标兵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获得过“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

(三)至少有1项活动被校团委评为“优秀主题团日活动”。

第八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自己;

(二)道德品质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集体荣誉感强,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良好。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参评学年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50%,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组织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经常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获得系级及以上表彰。

第九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三)工作认真,作风务实,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在师生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的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工作突出,队伍建设好,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富有本部门特色。

(二)成员团结协作,工作作风踏实,严于律己,在同学中威信较高,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校风督导工作,按时出席学生两委召开的各种会议,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效果良好,成绩显著。

(四)部门内部计划(安排)、总结、策划书、会议记录、经费收支等档案资料完整、有序。

(五)能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具有团队意识、全局意识和创新意识。

(六)各成员学习成绩合格,无严重违纪现象。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评选程序:

(一)每年11~12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各二级团组织按照要求向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校团委对照参评年度《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二级团组织建设量化考评标准》,给予每个二级团组织量化分数;

(三)校团委举办“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评选答辩会,根据评委评分得出各二级团组织的答辩分数;

(四)校团委根据各二级团组织申报材料的量化分数和答辩分数,确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名单。

第十二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程序: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各分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将评选要求传达到参评团支部;

(二)支部申报:参评团支部对照评选文件要求,向上级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评推荐:各分团委、直属单位团委根据团支部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限额评选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学校审核:各分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将优秀团支部评选材料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进行集中审核并统一公示。

第十三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标兵团支部”评选程序: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

(二)初评推荐:各分团委、直属单位团委根据评选条件向校团委推荐1个候选团支部;

(三)资格审核:校团委对候选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核,公布进入答辩环节的团支部名单;

(四)终评答辩:校团委组织“五四标兵团支部”答辩会,根据评委评议结果确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标兵团支部”名单。

第十四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的评选条件: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

(二)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评选依据为上一学年部门年终考核的结果。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团委于每年五四期间对“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五四标兵团支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进行表彰,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颁授奖牌,并通过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被学生投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创建及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属实者。

(三)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为准。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是政府为激励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而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依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方案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人数及金额: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由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三)国家助学金额度特困生为每人每月450元,贫困生每人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办理学院困难学生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程序和原则: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以学院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学生发展中心初审并公示;
    (四)学生发展中心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校内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批;

()评审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酗酒、购买奢侈品等,不得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
    第七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必须认真做好现有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到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在受惠社会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99月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爱心助学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为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健全我校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扩大资助渠道,帮助我校贫困大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设立爱心助学基金。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校爱心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主要用于资助在我校就读,生活贫困或遭遇突发灾祸发生生活困难而急需帮助的学生。其来源是广大师生自愿捐献、学校从学费中划拨、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工作方针,确定工作原则,指导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管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发展中心、总务中心负责人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发展中心,主要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筹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通过校内统一组织的募捐活动募集基金;学生发展中心设立常年接受捐赠处,随时接受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3.通过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校友、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4.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经管委会批准,还可以其它形式进行募捐。

第五条  基金管理

1.学校学生发展中心设专门的基金帐目具体管理基金,每学期应向管委会报告基金的基本状况;学生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使用;总务中心负责对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

2.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基金财务状况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基金资助对象

1.资助因生活贫困或遭遇突发灾祸发生生活困难而急需帮助的学生。

2.贫困生界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在学校难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七条  基金使用

1.资助名单须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集体审定。

2.学校倡导获得资助的贫困生毕业后,在适当时候主动向学校捐赠爱心基金,充分体现感恩回馈的情怀,增强同学们的责任感,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4.资助主要采取按学年发放的方式,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基金申请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城乡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民政部门的证明。

2.经所在班级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爱心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并由班级评议小组和辅导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学院审核

3.学院按享受资助的控制比例进行复审后,报学生发展中心审核。

4.学生发展中心对审核后拟资助的候选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讨论,按待资助贫困生数额决定是否给以资助。

5.享受资助的贫困生接受校内师生的评议和监督。

第九条  资助标准及时间

1.资助人数及标准:根据贫困生困难程度及本年度可用基金额度情况,确定资助人数;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管委讨论决定。

2.社会捐赠的款项,根据捐赠者本人的要求进行资助。

第三章  制约措施

第十条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处分以上者,取消资助;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一年,其余的期限为一个学期。

第十一条  学习不努力,一学期内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含校级公选课),取消资助。

第十二条  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使用高端消费用品者,取消资助。

第十三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追回全部资助费,取消在校期间的受资助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临时发生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按正常渠道逐级报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关于设立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学校从学生缴费总额按比例提取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学生勤工助学的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勤工助学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三、学生勤工助学的主要项目

(一)校内

1.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的兼职管理、清洁卫生工作;

2.校园公共环境卫生区的清洁工作;

3.校园绿化地带的清洁和养护工作;

4.参加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的小型修缮工作;

5.寒、暑假护校值班和劳动;

6.其它临时项目。

(二)校外

1.家教、家政服务;

2.市场调查、促销活动、商业柜台;

3.电脑操作、网页制作、平面广告设计;

4.导游、文秘、礼仪、外文翻译等服务;

5.其它与专业相关的工作。

四、学生勤工助学的条件

原则上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参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在班级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2.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4.有为学校工作、为同学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勤劳肯干,能胜任工作,有敬业精神。

五、学生勤工助学的校内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1.学生发展中心负责校内各部门的项目的立项。重要项目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2.公布活动项目。

勤工助学立项于每学年初进行确定后给予公布。校外活动项目根据联学院情况和用人单位要求确立。

六、学生勤工助学项目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由学生个人申请;

2.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各二级学院审批;

2.由学生发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并安排用工学生;

七、学生勤工助学的计酬

依据设岗总数、年度勤工助学基金开支计划等情况确定计酬标准,按月结算。一般标准如下:

1.相对固定岗:以月计付,视工作任务和质量,每人每月100—200元;

2.临时工作岗:视工作任务的轻重和工作质量要求,按次或单项工作量计,每人每次15—25元。

3.连续7天以上参加同一项目勤工助学工作以固定岗位标准折算计酬。

八、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1.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勤工助学用工计划,不得随意设岗和盲目立项。

2.对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和结果应及时通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3.勤工助学报酬应根据岗位的工作任务和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以及实际成绩而定;要严格“勤工助学酬金申请表”的填写和审核手续;领取勤工助学报酬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名,手续要完备。勤工助学酬金领取情况每月予以公示。

4.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利用非上课时间进行,不允许在上课时间内旷课上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应予退岗。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如用工部门反映不称职者,经核实后即予调整或辞退;如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校和社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发现有不良生活、消费行为者,则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7.学生有参加集体劳动的义务,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统一组织的短时间的集体劳动不属勤工助学活动范围。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水电管理,杜绝浪费,减少水电流失,培养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校风,保证全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免费供电指标

学生宿舍普通寝室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二、免费用水指标

学生公寓每间寝室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三、超指标用水用电的缴费办法

1.学生自行通过缴费平台缴交电费,免费提供的5度电按规定充回各宿舍。

2.对超指标用水的寝室,超出部分按市价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水电管理及处罚办法

1.学生寝室内的照明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通过报修平台进行报修并预约维修时间。如因质量问题或超过使用时限损坏的设施,由后勤公司维修中心免费修理。如系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维修时必须缴纳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

2.住宿生必须爱护寝室内的水电设施。不得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乱装插座或在电线上凉衣、挂物,禁止在学生寝室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饭煲、电水壶、电热瓶等高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凡违章使用上述高功率电器的,将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并按当月电费的3倍罚款。烧坏供电设备或电表的,除赔偿材料费、人工费外,并处50—300元罚款。

四、水电设施管理

1.保证全校水电设施的完整性,校内外任何单位个人需要新安装或更改水电设施的应向总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或更改。

2.在校内进行基建施工需要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须先向总务中心申请,并向财务管理室缴纳押金,然后由后勤公司维修中心安排接水接电。水电费按月结算交费。

3.用户发现水电表损坏或无法计量时应及时报告后勤公司维修中心,表损坏期间的计量参照上两个月的平均数换算收费。

4.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窃电处理:

1)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2)伪造或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3)故意损坏计量装置导致用电计量不准或失效。

4)采用非正常方式用电。

发现窃电行为的,由后勤公司维修中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追缴电费,并视情节处以应收电费2至5倍的罚款。

五、我校水电费收费标准按长乐区自来水公司,长乐区电业局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收费,并随之调整而调整。

六、凡在财务管理室设有资金帐号的单位,均凭物业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由财务管理室统一托收。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收费通知单30天内,必须交清款项。否则,按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的有关规定,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并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供水,待交清水电费及滞纳金后方予恢复。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91-2888611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专业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各专业在主办各种活动时,必须负责做好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体从事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擅自以组织名义在网上发布并有违法违规及不健康的内容,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水壶、电热棒、电饭煲等高功率电器,不准使用酒精炉和液化器灶等易燃物品;不准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蜡烛、蚊香;不准私拉、乱拉电线。使用计算机必须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晚上查房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对晚归同学要进行登记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舍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辅导员报告未归的学生名单。如有发现瞒报、谎报者,撤消所在宿舍学生干部职务和当年评优资格。

第九条  学生外出请销假制度。学生外出应向辅导员请假,原则上不得单独外出。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生离校必须严格执行离校制度,在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回来后应及时向班干部和辅导员报告销假。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十条  学生出入生活区实行查验制度。学生出入生活区应佩带校徽或持其他有效证件,主动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携带物品出生活区的需接受检查,经保卫人员验明后方可出去。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海游泳和攀爬危险地点。对私自下江河游泳者,学校将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私自下江河游泳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组织外出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在活动前三天向学院提出申请,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不予批准,条件具备的应在活动前一天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集体外出要有辅导员或专职教师带队,个人外出要向老师说明外出目的地,征得老师同意方可。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的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自我安全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生个人不要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要将暂时不用的现金存入银行、储蓄所;饭卡、电话卡、录音机等物品不要随便乱放;高档衣物不要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晾晒。

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锁门,钥匙不准借给非本寝室人员,学生寝室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宿舍如果出现失窃现象,必须马上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

学生交费一律以学校文件规定为准,由辅导员负责通知。发现诈骗钱物的人员和异常现象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第十四条  全日制学生均需在校内住宿,任何人不得在未办理走读手续的情况下在校外住宿。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办理学生走读手续。学生确需走读且符合条件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签字同意,经学院审核上报后方可走读。

经批准走读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学习等活动,走读生居住在校外,其在校外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走读生做出违背学校明令禁止的违纪事件时,同样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师生中组织“老乡会”或以其它名义组织“小团伙”,一经发现,对参予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组织者将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在不危及学生本人安全下,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时,校内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失,责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违纪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无证经营的摊点购买食物或就餐。如有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学校和有关卫生检疫部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要投入精力,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生的思想情况,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这个主旋律,制定周密详细的教育计划。落实学生谈心工作,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把学生的主要精力引导到学习方面,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深入开展谈心工作,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畅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专业(班级)要建立“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措施有力,处置迅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每月召开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分析会和专题调研会,制定《预防和处置学生安全稳定事件的预案》,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各专业(班级)要健全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在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信息员。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值班、作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分管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要指定安全责任人,并由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学生集体活动须由分管领导审批,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学生签定《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承担责任。学生自杀、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等经济责任。学生因自伤、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因个人事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半个月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县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不断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反馈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楼管会、纠察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总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加强校门出入和晚归学生管理的通知

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学校进一步加强校门出入和晚归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学校教学时间(周一到周五,周日和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点名时间)内,学生应当在学校上课、自习或参加课外活动,不准自行离校、擅自外出。

二、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学生因事、因病外出,应向所在辅导员请假备案,获得准许。

三、外出学生应充分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并对自身安全负责。除非特殊原因,学生应避免在夜晚外出。

四、学生进出校门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和有关假条备查。学生进出校门时应当接受校门管理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五、外出的学生应尽早返校。晚21:30及以后返校的视为晚归。

六、学校禁止晚归。对晚归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校规校纪处理。

七、晚归的学生必须在学校校门处使用校园一卡通(餐卡)刷卡进入校园;没有带卡的学生需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没有带卡和有效证件的学生需通知辅导员确认后进入校园。

八、禁止任何人采取翻越围墙围栏等非正常手段从非正常通道进出校园和宿舍区,违反者按照学校校规校纪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当事人对从非正常通道(围墙、围栏等)进出校园和宿舍而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九、禁止学生夜不归宿。对夜不归宿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校规校纪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夜不归宿的学生自行承担校外滞留可能发生的人身安全风险及其后果。

十、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审批备案制度,根据《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福州市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凡校内外组织的大型庆典、运动会,组织师生5人以上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学生到社会实践基地活动和学生实习等,相关部门均应提前一周报至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活动和实习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预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不得组织师生到地理条件复杂、不安全的地方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到不宜实习的场所或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实习。

三、活动租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具有良好的车况安全,严禁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严格按规定控制乘员,杜绝超载现象,禁止借(租)用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

四、报批程序。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到学校网站下载申请表,经本学院及总务中心领导同意,交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凡前往外县、市活动的,须报校领导同意。

五、填写材料: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大型活动和师生集体外出申报表》;

2.活动、实习安全预案,活动方案、责任人、带队领导、安全保卫措施、安全教育情况、用餐情况、车辆提供方资质证明材料,行车线路、车辆数、出行批次、人数等。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基地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为了做好校内创新创业基地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安全隐患,规范创业项目经营行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校内创新创业基地包括东区学生发展中心等场所,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场所,安全工作是基地的前提保证,基地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二、基地运营应遵守作息时间,避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具体时间为每天8:00到21:30,每天22:00前清园,在非营业时间各门店必须锁好门窗,关闭总电闸,任何人员不得在园区内留宿。

三、基地有关人员在进行实践操作前必须熟悉相关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校内基地各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防偷防骗工作,门店必须自行加锁防盗,因未加锁出现的安全事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四、校内基地只允许使用有自动断电功能的电热壶,禁止使用电热棒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大功率电器。

五、校内基地应配有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按保学安办要求定期检查,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六、校内基地各门店不得在店内存放易燃易爆品;有毒物质;麻醉药物;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各种妨害公共卫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物品。

以上各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将会同学生发展中心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请各项目负责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委员会楼管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教【200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充分发挥楼管委员会管理职能。

第二条  扎实落实楼管委员会楼支委会的工作职责,充分挖掘楼管委员会的主观能动性,贯彻“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的一切”的宗旨,为广大同学营造一个舒适,温馨和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结合楼管委员会特殊工作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理念:为团委学生会负责,为自己负责!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的一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委员会楼管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  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校楼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楼管会办公室)为独立于楼管委员会各楼支会之外负责组织协调的管理单位,隶属于楼管委员会,由楼管委员会共同监督。

第六条  楼管办公室设有负责人、档案组、策划统计小组、机动组。

第七条  楼管办公室成员由各楼支会推荐、各委员共同考核通过。

第八条  (一)负责人职能:负责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每学期通知各楼支会要召开一至两次的各宿舍楼长舍长会议。就宿舍用电安全、高功率隐患、进入宿舍区内传销活动的警惕与举报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国家实事精神予以宣传。

(二)档案组职能:负责管理各楼支会学年末上交的纸质档案(周统计本,抽查本,会议记录,请假条);负责楼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档案管理,包括加入、退出或者毕业成员的档案编写与管理以及保管抽查上缴的高功率以及清单。

(三)策划统计组职能:负责组织策划楼管委员会活动,整理各楼支会上交的学年工作计划、学年工作总结、月总结、周统计。

(四)机动组职能:负责不定期对各楼支会楼管会成员查房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楼管委员会工作质量,为广大同学更好地服务。

第九条  学年工作计划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星期五20点之前上交;学期工作总结于该学期最后一次楼长例会当周星期天20点之前上交;每月月总结于次月的2号20点之前上交;每周周统计于次周的周二20点之前上交。工作没有做到位的各楼支会(无按以上规定完成工作的各楼支会),楼管办公室将对该楼正副楼长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机动组职能: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向楼管办公室申请东西都务必附上书面申请书或者报告。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十二条  每周天晚上二十一点召开楼长例会(正常开会时间不再另行通知,请楼长准时参加,如有变动会另行通知),出席人员为全体正副楼长。

第十三条  各楼支会定期召开本楼内楼管例会,会议出席人为本楼管会全体成员。

第十四条  开会时候要佩戴校徽,工作牌,穿着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带好笔和笔记本,做好会议纪录。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保持会议严肃性未经允许不得喧哗,认真听取他人工作汇报并做好笔记。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手机自动关机或者调为振动,如有紧急电话须向老师或主任示意后到会议室外接听。

第十七条  对于开会不佩戴校徽,穿着不整齐着(例如穿背心,拖鞋),不带笔或笔记本,开会中途未经许可喧哗,使用手机(对违反以上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共累计次数超过5次(包括5次),予以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屡教不改者,视情况严重性,性质恶劣,将予以开除处理并上报团委学生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不允许无故旷会。如果有原因而无法参加(若有因缺席),需提前半天向主任请假并提交书面请假条,并向楼管办公室负责人报备,无特殊理由事后补假无效。

第十九条  楼管办公室负责人提前五分钟进行点名,对无故旷会成员,将严格按照楼管会考核制度处理,通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交周统计或月总结等没有完成任工作的楼支会。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未经主任许可,出现迟到、早退均要事后情况说明,视情况进行大会检讨。

第二十一条  迟到、早退超过两次(包括两次),按无故旷会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请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视为旷会一次处理,对于无故缺席者,进行相应处罚。无故旷会三次,按自动辞职处理,正楼长自动辞职情况下由副楼长暂时代理,副楼长自动辞职,位置暂时保留,待例会上商讨后推选出合适人选,大会再予以任命。

第二十三条  各楼支会在每周的例会上负责对本楼之前一周的工作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例适用于楼长会例会。

第四章  各楼支会管理办法

第一节  职    能

第二十五条  各楼支会隶属于院学生会楼管委员会,由团委学生会监督,并在部门指导老师和各楼支会负责老师指导下,由楼管会主任和各楼楼支会正副楼长统筹协调管理各楼支会。

第二十六条  各楼设正、副楼长为主要负责人,成员为楼支会负责人和干事。(以下楼长所指都为正副楼长)。

第二十七条  楼长应服从主任工作以及协调楼内大小事务,统筹所在楼支会进行日常性工作,定期召开楼管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对所有楼管会成员进行监督和考核。严禁楼长假公济私,贪图以楼长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楼长有义务做好本职工作外并组织本楼支会成员开展主题健康内容积极的活动,加强交流,促进团结。

第二十八条  各楼所在成员有义务维持本楼生活秩序,发现问题存在,有义务向楼长或者老师反馈。配合楼长工作,把各项工作和活动主动向楼长汇报。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和干事有服从楼长的统筹安排的义务,同时拥有给楼长提供一些工作上的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楼长和干事有意见冲突时候,在楼内,干事要先服从楼长统筹安排,事后可和楼长进行进一步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在楼外,干事要听从组织安排,事后可以向指导老师和校楼管委员会反映相应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楼支会的工作职责范围是值班(查房,熄灯,巡楼,守楼)。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统计。根据实际进行各方面调查登记,对本楼各种公共设施的损坏情况进行统计报修。

第三十三条  处理违规问题。异性留宿,使用高功率电器,酗酒,打架,赌博,吸烟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第三十四条  处理突发紧急事件,比如同学生病,盗窃,外来人员滋事,火灾以及学校各种评估并全力配合完成学校交代的各种任务。

第三十五条  工作的开展应该做到有章可依,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据可查,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遇到问题及时完整的向楼长或主任或指导老师反映。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查房人员在工作时候必须要着装整齐(不穿拖鞋和睡衣,男生不准穿背心球衣,女生不得穿高跟鞋),佩戴好校徽和工作证,查房期间手机须关机或调为震动模式,查房时候言行举止得体,坚持为同学服务的理念,做到认真,负责。严禁迟到、早退。

第三十八条  每天晚上查房时间为22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前后浮动十分钟),23时准时熄灯。冬季查房时间调整为21:45,查房、熄灯等工作相应提早15分钟。熄灯后进行楼道巡逻,提醒同学们关铁门和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工作结束时间为十一点半(值班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天气状况,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灵活掌握时间)。

第三十九条  查房人员在查房时候,入宿舍要先敲门,检查认真,公正,不徇私,书写规范,登记详细。

第四十条  有事不能查房的干事,有必要提前向值班负责人请假,说明理由并找好代班人。

第四十一条  楼管会有权对楼内宿舍进行不定期不定向的抽查,抽查前楼长可决定抽查宿舍的对象,对于针对性抽查的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一周连续抽查同一套间超过两次)楼长有必要向主任或者指导老师汇报情况。

第四十二条  日常抽查一般由楼内自行组织,做好登记。抽查时抽查人员必须做到手机关闭,擅自使用手机,按通风报信处理,影响恶劣的,将上报楼管委员会办公室,视情节严重者开除楼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查房时如果发现外校人员留宿,应该及时通知楼长或当天值班负责人,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学工部门值班老师。

第四十四条  监督楼内各个宿舍,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禁止在宿舍里面点蜡烛和使用高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应该及时制止并给予没收,并做好登记上报。查房时发现宿舍里有异性,应该及时提醒,做好登记以备复查,对于熄灯后宿舍出现异性,应该及时劝离,并做好登记,上报和相关老师。

第四十五条  如有在宿舍楼内进行未经学校审批的商业活动,应该加以制止,并没收其商业用品,并上报楼管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情况严重者及时通知相关老师。

第四十六条  各楼长要经常性组织干事成员,深入同学们的宿舍,主动征求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第三节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楼支会要定期召开楼管会全体成员会议,会议出席人为本楼管支会全体成员,讨论近段时间的工作问题,交流工作经验,楼长对前段时间工作做出总结,并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主要任务。

第四十八条  开会时候要佩戴校徽,带好笔和笔记本,做好会议纪录。楼长有权不定时抽查干事的会议记录本。开会时候禁止穿拖鞋和球衣,喧哗。

第四十九条  如果有原因而无法参加,需要提前向楼长请假,事后补假无效。开会前须点名,对于无故旷会成员,将按照楼管会考核制度处理。

第五十条  楼管会可以召开舍长会议,讨论各种问题,并请舍长对楼管会工作提供建议或作出评价。

第四节  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未经楼长许可情况下,出现迟到、早退均要事后情况说明,迟到早、退超过2次,按无故旷会一次。

第五十二条  无故旷会三次,开除处理,对于请假次数,超过3次视为旷会一次处理,对于无故缺席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于开会不带笔记本,笔以及不做会议记录的,各楼支会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思想上引导或处罚,违反次数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严格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于开会不佩戴校徽,工作牌,穿着不整齐着(例如穿背心,拖鞋),各楼支会视情节严重性予以处罚。开会中途未经许可,大声喧哗,使用手机者,将按照不做会议记录的行为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查房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照旷工一次处理。对于工作穿着不合理,将进行口头教育,情况严重进行书面检讨。

第五十六条  对于无故旷工者,超过3次,视为自行退出楼管会处理并向楼管委员会递交该成员退出所在楼管会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于请假,必须在查房前半个小时内向当天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假条上需要注明请假原因,以及替班人员,没有代办人也视为旷工。

第五十八条  查房出现漏查情况,漏查一人次予以五百字书面检讨,漏2人次予以一千字书面检讨,以此类推,对于漏查情况出现超过3次者,报校楼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对于负责人和干事知情不报,将对该负责人予以免职,降为干事,干事将进行书面检讨,对于一些例行检查通风报信,情况严重者予以上报楼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对于工作中不服从楼长或者负责人安排的,思想偏离大局观的,予以书面检讨,并进行思想上的指导工作。情况严重者将上报校楼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被学校通报批评者,视情况严重性,所在楼支会做出书面材料递交楼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宿舍不熄灯,且次数超过3次者(不包括3次),向楼管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示,申请停电3天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于楼管委员会成员出现夜不归宿,夜晚宿舍喧哗的,所在楼支会要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影响恶劣的要要求其进行做书面检讨。

第六十四条  对于楼管委员会成员使用高功率,留宿异性的,要进行书面检讨,并予以警告,情况严重者,向楼管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处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对于跨楼查房,在学年宿舍大调整后,楼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楼管支会楼长召开干事回归所在楼支会的会议,做出统一安排;在回归之前,楼长所负责的本号楼有跨楼查房的干事,楼长应向干事所在楼支会提供查房值班表并协调好,方便干事所在楼管支会查房。

第六十六条  各楼支会应充分发挥楼内成员主观能动性,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下,结合本楼特长以及所在学院专业特色,构建楼支会文化。加强各楼支会间的交流合作,各楼支会间应主动形成良性竞争,促进楼管委员会的发展。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发展中心、总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卫队管理制度

一、各执勤队员务必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并在当天带队员负责处签到不得迟到不得代签。

二、因故不能按时出勤者须向队长做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有急事可可头电话请假之后必须补书面。

三、执勤队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佩带校徽校卫队工作牌和袖标凡丢失工作牌丢失袖标者照价赔偿。

四、凡迟到者须在签到是注明迟到时间原因并在例会中做出检讨方可不以追究责任。

五、凡将工作牌袖标转借他人使用者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校团委处理。

六、执勤过程中每位队员必须注意自身形象和文明用语做到以理服人。

七、执勤过程中遇到无理取闹者不得擅自采取措施须与队长或带队负责人商议后方可决定。

八、校卫队开会时成员要按时到场有事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做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决定后可生效。

九、需要校卫队参加的义务活动队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十、校卫队全体成员不得做有损队伍形象的任何举动否则将予以警告严重将上报校团委处理。

十一、执勤迟到四次以上(含四次)或无故缺勤三次(含三次)或无故缺勤校卫队会议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无故不按时参加义务劳动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均按自动退伍处理。

十二、对于表现突出者在期末上报时可酌情奖励。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